限售股,減持時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
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限售股轉讓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稅費)] ×20%;
限售股減:
壹、 采取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
1、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 采取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2、持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該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規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個月內,減持數量不得超過其持有該次非公開發行股份數量的50%。
上市公司股東股份減持,上市股東減持
二、采取大宗交易方式減持
1、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
2、大宗交易的出讓方與受讓方,應當明確其所買賣股份的數量、性質、種類價格,並遵守本細則的相關規定。
3、受讓方在受讓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受讓的股份。
三、采取協議轉讓方式減持
1、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采取協議轉讓方式的, 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5% ,轉讓價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及本所業務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2、大股東減持采取協議轉讓方式,減持後不再具有大股東身份的,出讓方受讓方在6個月內應當遵守本細則第四條首條款項減持比例的規定 ,並應當依照本細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分別履行信息披露義
務。
3、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特定股份後,受讓方在6個月內減持所受讓股份的,出讓方、受讓方應當遵守本細則第四條首條款項減持比例的規定。
限售股減持繳稅方法:
(壹)按限售股減持征收個人所得稅總額的36%(地方稅收留存的90%)支付獎勵費用。目前采取如下兩種方式操作:
1、減持成交金額不到壹億的投資者可以享受應納稅總額地方留存的90%給予優患返還。二次征稅不要求強制執行。
2、減持成交金額超過1億以上的投資者可以享受應納稅總額地方留存的返還,二次征收要求執行(有納稅憑證)。
(二)上市公司自然人股東限售股減持獎勵於繳納稅收全部入庫(壹般為交易次月15日之 前進行納稅申報及清算)後7個工作日內兌現。
應納稅所得額=限售股轉讓收入-(限售原始值+合理稅費)
如果納稅人未能及時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的,壹律按照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和稅費。
相關公司預扣預繳的個人所得稅,在規定時間上繳當地稅務部門賬戶後,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稅務部門]必須將其60%上繳國庫,40%地方財政留存。對於地方財政留存部分的可以90%返回給客戶。(實際個人只交稅20%-20% x40%x 9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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