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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保障性租賃住房政策

(壹)組織多主體、通過多渠道建設

1.加大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力度。進壹步增加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供應,支持用於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鼓勵集體產業用地優先用於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各區政府(含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下同)要落實村地區管要求,堅持公開透明原則,統籌優選建設運營主體,確定合作方式,保障集體經濟組織長期穩定收益和農民長遠利益。(責任單位: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城鄉辦、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農業農村局等相關部門,各區政府)

2.鼓勵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對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規劃原則及規劃使用性質正負面清單、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願的前提下,經區政府同意,可將其改建為宿舍型(含公寓型)保障性租賃住房。(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委等相關部門,各區政府)

3.統籌利用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將產業園區中工業項目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占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築面積占比上限相應提高,提高部分用於建設宿舍型(含公寓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嚴禁建設成套商品住宅;鼓勵將產業園區中各工業項目的配套比例對應的用地面積或建築面積集中起來,統壹建設宿舍型(含公寓型)保障性租賃住房,集中配套公***服務設施。(責任單位: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等相關部門,各區政府)

4.穩妥利用企事業單位自有土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對企事業單位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在符合規劃、權屬不變、落實建築規模增減掛鉤要求、滿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經市政府同意,可優先用於建設公租房,也可用於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滿足本單位及項目周邊區域居住需求。土地使用權人可自建或與其他有實力、信譽好的市場主體合作建設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國資委等相關部門,各區政府)

5.利用新供應國有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結合規劃要求和住房需求,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安置房項目中可配建壹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在商業辦公項目中可增加壹定比例的宿舍型(含公寓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在交通便利、租賃住房需求旺盛區域的地鐵上蓋物業中,原則上應建設壹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賃住房。(責任單位: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等相關部門,各區政府)

6.支持將存量住房改造、轉化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保障性住房剩余房源或其他政府閑置住房可轉化為保障性租賃住房;支持專業住房租賃企業籌集社會存量住房(含農村閑置宅基地住房)改造後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使用;對現有各類政策支持租賃住房進行梳理,符合條件的均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規範管理。(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農業農村局,各區政府)

(二)提高設計和建設質量

依據市場需求,保障性租賃住房可分類設計成住宅型、宿舍型、公寓型住房,以建築面積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戶型為主,適當配置多居室等其他種類戶型;加快推廣套內空間可變、靈活分割住宅建設,滿足多子女家庭等多樣化居住需求。根據實際合理配置居住公***服務設施,適當提高配套商業服務設施比例,最高可提高至地上總建築規模的15%,適當增加設置健身房、食堂、圖書室、會客廳等***享空間,更好地滿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工作生活需求。機動車停車位配置標準、建築間距及日照標準可適當調整。鼓勵在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中將居住、商業、辦公、研發等功能混合兼容,建設宜居宜業社區。(責任單位: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各區政府)

加快制定保障性租賃住房規劃設計建設導則,實行新建保障性租賃住房規劃設計建設方案專家評審制度,提高保障性租賃住房品質。工程質量安全監管、消防部門要把保障性租賃住房作為重點,切實加強監管。(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消防救援總隊,各區政府)

(三)加強計劃管理

本市在編制年度住宅用地供應計劃時,單列租賃住房用地供應計劃,優先安排、應保盡保。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要組織相關部門統籌確定全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年度建設籌集計劃,並向社會公布。(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財政局等相關部門,各區政府)

納入全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年度建設籌集計劃的項目,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發放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享受國家對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專門支持政策。項目認定書有效期3年,期滿前6個月內可申請續期。(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各區政府)

(四)鼓勵多方參與投資

支持社會資本與市、區屬國有企業合作,通過設立基金、合作經營、參股投資等方式參與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培育壯大壹批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鼓勵在京央企和市、區屬國有企業積極參與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市、區國有資產監管部門根據參與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營業對企業業績的影響,合理對國有企業進行考核評價。(責任單位:市國資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各區政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範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