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購和並購的區別
壹、收購和並購兩者的相同點:
1、基本動因相似,都是增強企業實力的外部擴張策略或途徑;
2、都以企業產權為交易對象,都是企業資本經營的基本方式。
二、收購和並購的不同點:
1、在並購中,被合並企業作為法人實體不復存在;而在收購中,被收購企業可仍以法人實體存在,其產權可以是部分轉讓。
2、並購後,並購企業成為被兼並企業新的所有者和債權債務的承擔者,是資產、債權、債務的壹同轉換;而在收購中,收購企業是被收購企業的新股東,以收購出資的股本為限承擔被收購企業的風險。
3、並購多發生在被兼並購企業財務狀況不佳、生產經營停滯或半停滯之時,兼並後壹般需調整其生產經營、重新組合其資產;而收購壹般發生在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狀態,產權流動比較平和。
4、並購和收購之間的主要區別在於,兼並是企業之間合為壹體,而收購僅僅取得對方控制權。
三、收購和並購的實質
1、並購。並購是指目標公司控股權發生轉移的各種產權交易形式的總稱,主要形式有合並、兼並等。
(1)合並。合並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通過法定方式,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通過訂立合並協議,***同組成壹個公司的法律行為。具體包括吸收合並與新設合並。兩種原有的公司都不再繼續保留其法人地位。
(2)兼並。兼並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通過法定方式重組,只有兼並方繼續保留其法人地位。兼並通常有承擔債務式兼並;購買式兼並;吸收股份式兼並;控股式兼並等兼並形式。
2、收購。收購是指壹個公司通過產權交易取得其他公司壹定程度的控制權,以實現壹定經濟目標的經濟行為。它是企業資本經營的壹種形式,既有經濟意義,又有法律意義。收購的經濟意義是指壹家企業的經營控制權易手,原來的投資者喪失了對該企業的經營控制權,實質是取得控制權。從法律意義上講,中國《證券法》的規定,收購是 指持有壹家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股份的30%時發出要約收購該公司股票的行為,其實質是購買被收購企業的股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七十三條?公司合並,應當由合並各方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