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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和並購的區別

並購指兩家或多家企業合並為壹家企業,通常為壹家占有優勢的公司吸收其他家公司,由多個法人變為壹個法人。而收購指壹家企業用現金或者有價證券購買另壹家企業的股票或者資產,以獲得對該企業的全部資產或者某項資產的所有權,或對該企業的控制權。並購分為兩種,分別是兼並與收購,收購是並購方式裏面的壹種。

壹、收購和並購兩者的相同點:

1、基本動因相似,都是增強企業實力的外部擴張策略或途徑;

2、都以企業產權為交易對象,都是企業資本經營的基本方式。

二、收購和並購的不同點:

1、在並購中,被合並企業作為法人實體不復存在;而在收購中,被收購企業可仍以法人實體存在,其產權可以是部分轉讓。

2、並購後,並購企業成為被兼並企業新的所有者和債權債務的承擔者,是資產、債權、債務的壹同轉換;而在收購中,收購企業是被收購企業的新股東,以收購出資的股本為限承擔被收購企業的風險。

3、並購多發生在被兼並購企業財務狀況不佳、生產經營停滯或半停滯之時,兼並後壹般需調整其生產經營、重新組合其資產;而收購壹般發生在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狀態,產權流動比較平和。

4、並購和收購之間的主要區別在於,兼並是企業之間合為壹體,而收購僅僅取得對方控制權。

三、收購和並購的實質

1、並購。並購是指目標公司控股權發生轉移的各種產權交易形式的總稱,主要形式有合並、兼並等。

(1)合並。合並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通過法定方式,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通過訂立合並協議,***同組成壹個公司的法律行為。具體包括吸收合並與新設合並。兩種原有的公司都不再繼續保留其法人地位。

(2)兼並。兼並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通過法定方式重組,只有兼並方繼續保留其法人地位。兼並通常有承擔債務式兼並;購買式兼並;吸收股份式兼並;控股式兼並等兼並形式。

2、收購。收購是指壹個公司通過產權交易取得其他公司壹定程度的控制權,以實現壹定經濟目標的經濟行為。它是企業資本經營的壹種形式,既有經濟意義,又有法律意義。收購的經濟意義是指壹家企業的經營控制權易手,原來的投資者喪失了對該企業的經營控制權,實質是取得控制權。從法律意義上講,中國《證券法》的規定,收購是 指持有壹家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股份的30%時發出要約收購該公司股票的行為,其實質是購買被收購企業的股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七十三條?公司合並,應當由合並各方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