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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信原則的含義是什麽

 2008年10月自學考試《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真題簡答題第4題

 簡述公示、公信原則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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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確答案: 公示原則是指當事人以公開方式使公眾知曉物權變動的事實。即物權的變動必須與壹定的標誌結合起來,使第三人能夠從外部加以識別。

 公信原則是指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所表現的物權即使與真實的權利狀態不符,法律仍承認其具有與真實物權存在相同的效果。

 校答案解析: 物權是對於物進行直接支配的權利,具有優先權和物上請求權的效力。基於物權這樣的性質,如果不以壹定的可以從外部察知的方式表現物權的產生、變更、消滅,必然糾紛不已,難以保證交易的安全;因此民法上對於物權的變動,就需要有公示原則和公信原則。公示原則要求物權的產生、變更、消滅。必須以壹定的可以從外部察知的方式表現出來。因為物權具有排他的性質;所以,如果沒有通過公示方式將物權的變動表現出來,就會給第三人帶來不測的損害,影響交易的安全。例如,在房屋上設定抵押權,如果不以壹定的方式表現出該抵押權的存在,那麽,不知該抵押權存在的購買該房屋的第三人就可能蒙受損害。因此,民法上關於物權的變動,以“登記”為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以“交付”為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物權的變動以登記或交付為公示方法,當事人如果信賴這種公示而為壹定的行為(如買賣、贈與);那麽,即使登記或交付所表現的物權狀態與真實的物權狀態不相符合,也不能影響物權變動的效力。公信原則包括兩方面的內容:其壹,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人推定為該不動產的權利人,動產的占有人推定為該動產的權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證據證明。這稱為“權利的正確性推定效力”。其二,凡善意信賴公示的表象而為壹定的行為,在法律上應當受到保護,保護的方式就是承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