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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涉及以下哪些方面

妳好,適當性新規於今年7月1日實施,《辦法》壹***43條,以強化經營機構的適當性責任為主線,以經營機構對投資者進行科學分類,把“了解投資者”、“了解產品”、“投資者與產品匹配”、“風險揭示”等作為基本的經營原則,針對適當性管理中的實際問題,規定了以下主要制度安排:壹是形成了依據多維度指標對投資者進行分類的體系,統壹投資者分類標準和管理要求;二是明確了產品分級的底線要求和職責分工,建立層層把關、嚴控風險的產品分級機制;三是規定了經營機構在適當性管理各個環節應當履行的義務,全面從嚴規範相關行為;四是突出對於普通投資者的特別保護,向投資者提供有針對性的產品及差別化服務;五是強化了監管職責與法律責任,確保適當性義務落到實處。

根據指引,投資者按風險承受能力被分為五類:保守型、謹慎型、穩健型、積極型和激進型,產品也按風險分為五類:低風險、中低風險、中風險、中高風險和高風險。業內人士對記者表示,監管層此舉意在規範機構業務發展,有助於投資者利益的保護和券商風險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