膩子粉的國家環保標準
國家的標準,將成品膩子分為:壹般型膩子(Y型)和耐水型膩子(N型)。 註:產品檢驗報告上都有註明是根據哪種型號標準指標進行檢驗的。
1、壹般型膩子(Y型):用於不要求耐水的場所。由雙飛粉(即碳酸鈣)、澱粉膠、纖維素組成。其中澱粉膠是壹種溶於水的膠,遇水融化,不耐水,常州地區施工隊普通使用。
2、耐水型膩子(N型):用於要求耐水、高粘結強度的場所。由雙飛粉(即碳酸鈣)、灰鈣粉、水泥、有機膠粉、保水劑等組成。經過耐水性、耐堿性試驗,未發現起泡、開裂及脫落,水中48小時浸漬、耐堿24小時無異常。
判定原則:經檢驗所檢驗項目全部符合標準要求,判定為被抽查產品未發現不合格;檢驗項目中任壹項或壹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當產品存在A類項目不合格時,屬於嚴重不合格。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於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於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於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註中進行說明。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註中進行說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生態環境管理標準辦法》
第十二條 制定生態環境質量標準,應當反映生態環境質量特征,以生態環境基準研究成果為依據,與經濟社會發展和公眾生態環境質量需求相適應,科學合理確定生態環境保護目標。
第十三條 生態環境質量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功能分類;
(二)控制項目及限值規定;
(三)監測要求;
(四)生態環境質量評價方法;
(五)標準實施與監督等。
第二十八條 制定生態環境監測標準應當配套支持生態環境質量標準、生態環境風險管控標準、汙染物排放標準的制定和實施,以及優先控制化學品環境管理、國際履約等生態環境管理及監督執法需求,采用穩定可靠且經過驗證的方法,在保證標準的科學性、合理性、普遍適用性的前提下提高便捷性,易於推廣使用。
第三十六條 為規範各類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工作的技術要求,制定生態環境管理技術規範,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壤、固體廢物、化學品、核與輻射安全、聲與振動、自然生態、應對氣候變化等領域的管理技術指南、導則、規程、規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