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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國時期下層老百姓的生活狀況

民國時期,經區政府和村落權力精英征收的財稅來源主要有田賦及田賦附加稅、攤派、雜捐三種。1928年以後,田賦和田賦附加歸省政府支配,作為補償,省政府允許各縣在原來附加之上再為附加,收入歸縣政府開支。附加稅無不超過正稅。1933年河北省田賦附加種數達48種,平均超過正稅的壹倍;河南省達42種之多,有的縣超過正稅的比率甚至近10倍(註:彭明主編:《中國現代史資料選輯》第四冊,第115頁。)。在上繳田賦的過程中,農村中的權勢精英還利用各種手段將負擔轉嫁到壹般農民身上。馮華德調查了河北省某縣某村100名有地農民的田畝數,發現該村上報的地畝數與自存地畝冊所記相差較大。村長、村副分別實有地為116畝、89.68畝,但卻上報為50畝,而有些農民上報地畝數卻大於實有數。顯然,村長及少數豪紳是將田賦負擔轉移到其他農民頭上(註:章有義編:《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3輯第58頁。)。

攤款是縣、區政府收入的另壹主要來源。攤款在清代壹般是為了應付地方性的財政需要,如興辦公***工程,才向百姓攤款並派工。民國以來,攤款成了地方軍閥及各級地方權力機構搜刮鄉村財富的重要手段。這壹現象在華北農村極為盛行。據對河南省農村的調查,區公所“最繁重的工作,莫如派款。當縣府奉令派款時,便召集各區區長,按地域的大小,田畝的多寡,議定各區應派的額數,區長下鄉便召集保長,再按各保的地畝派定額數,於是保長逐戶向農民攤派”(註:國民政府行政院農村復興委員會:《河南省農村調查》,第73頁。)。尤其是軍閥混戰時期應付兵差的攤派數額巨大,1930年河南戰區各縣的兵差合計達1074萬元,每畝平均攤到5元,幾近全省平均每畝田賦及附加稅的30倍(註:鄭起東:《近代華北的攤派(1840~1937)》,《近代史研究》1994年第2期。)。因攤款不屬於國家財政體制內征稅,大多是臨時性的,所以也成了各級地方官吏及鄉村權力精英中飽私囊的絕好機會。據報告,河北省邢臺縣山川區40個村鎮,到1933年年中已交納的治安費用已是預算額的數倍,超過部分為區政府和民團所揮霍(註:章有義編:《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3輯第73頁。)。兵差成為攤款的主要項目,最終還是由貧苦農民負擔。王寅生描述了河北清苑縣薛莊村的情況,“清苑薛莊全村租地耕種的人家***有20家,這20家所租種的地,其中最多只有3畝地是屬於薛莊村人所有,其余的地主統不在本村。這20家租地耕種的人家中間,明確地知道他不代替他底地主負擔兵差的只有壹家。”“大多數不住在農村的地主,他們所應攤的兵差都由他們底佃農代出。……壹般住在村裏的中小地主們,他們的兵差大半由自己負擔。但是實際上他們底這部分負擔也常常用提高租額的方法轉移到佃農身上去的。”(註:章有義編:《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3輯第73頁。)

除田賦與攤派外,民國時期的苛捐雜稅繁多,各地雜捐的名目不壹,從屠宰捐、花捐、煙捐到大糞捐,無所不有,是地方政府財稅的重要來源。由於每壹種捐的數額不大,縣政府通常不設專門征收機構,而是采取包征制,由本地紳商承包征收。“(山東)菏澤縣所行招商包稅制度,全國各地均如此,弊端極大!類如某項捐稅,應征比額每年300元,初由縣府代征足此額;翌年省方派員督令招商承包,結果標額投至3000元,較原額增加10倍,包商之過分勒索可知。”(註:(鄒平)《鄉村建設》4卷9期,1934年10月,第13頁。)能夠承包征收雜捐者,必定是地方上有權勢的豪強,必然和支配鄉村社會的權力精英、基層官吏緊密結合在壹起。

強征硬派,村民怨聲載道,而區級政府的行政任務必須完成,保甲長兩面受氣,進退維谷。有些品行端正的鄉長、保甲長不願承擔這項苦差,如河北省昌黎縣犁灣河鄉鄉長王筱候曾為避苦差而逃往關外。而大部分基層官吏則利用各種非合法的手段在征稅過程中為自己攫取額外的利益。朱德新的研究表明,河南、河北壹些地方的鄉、保甲長借攤派之機貪汙受賄,挪用公款,侵蝕團款(地方自衛武裝費用),私賣鄉保公所的槍支彈藥後侵吞公款,利用兼任田房買賣監證人的職務進行貪汙,實收虛支與拖延上報預算,虛報工程造價,將非法開支混在合法開支中攤派,層層加碼,竊取余額,偽造賬簿,巧立名目,各種手法無所不用其極(註:朱德新:《二十世紀三四十年代河南冀東保甲制度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139~141頁。)。

從征稅的資源分配模式可以看出,民國時期地方政府動員鄉村資源的過程中,國家權力與村落***同體連結的權力主體——區、鄉、保長業已土豪劣紳化,這與清季已有很大不同。清季以前,鄉村權力精英主要由科舉產生的士紳組成,他們在官方政治文化上認同皇權,並受到科舉的由上而下的制度性制約,雖無自下而上的社會制約,也不致惡性膨脹。但民國時期的軍閥政權依賴鄉村士紳動員鄉村資源的同時,就已擴大了鄉村精英的權力資源,卻又缺乏吸納其向上的制度性渠道。南京國民政府在所謂訓政時期試圖以地方自治、保甲制來限制土豪劣紳的權力膨脹,以使地方行政權力步入實現現代化的官僚制軌道,反而在制度框架內為土豪劣紳濫用權力、魚肉鄉裏提供了權力委托的依據。

在以征稅為核心的權力網絡中,地處封閉村落***同體的華北農民,日常所面臨的就是土豪劣紳式的村莊精英的權力壓迫,包括大量自耕農在內的貧民階層與村莊權力精英的矛盾達到了十分尖銳的程度,而對於國家上層權力的運作則表現出驚人的麻木。壹位遠道而來的客人回到河南南陽農村後,農民們圍上來打聽的事大致有:北邊的收成、糧食、土匪情況怎麽樣?宣統帝住過的宮殿後來何樣?誰人現在此居住,現有無大總統等(註:朱德新:《二十世紀三四十年代河南冀東保甲制度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205頁。)。鄉民們只知道殺人償命、納糧交稅,“誰做皇帝總要老百姓活命”,實際上被排斥在國家權力體制之外。他們對鄉村權力運作的認同是在體制外政治文化層面上發揮作用的。這是壹種低層次的、缺乏整合的權力合法性。當鄉村精英濫用權力,再加各種天災人禍使鄉民們不能維護最低的生活水準時,矛盾便趨於表面化,甚至演變為武裝沖突。

國家權力向華北村落的滲透及鄉民在政治文化上的回應,反映了國家行政權力與鄉村社區的雙向權力關系達到了相當緊張的程度。抗日戰爭開始後,***產黨在華北的根據地政權對村莊社會資源進行的重新制度安排中,將鄉村精英作為鬥爭的主要目標。在山東根據地內的莒南和萊蕪縣,***產黨將土豪、腐敗列為第壹位鬥爭目標,而減租減息則被列為第四位(註:〔美〕杜贊奇:《文化、權力與國家:1900-1942年的華北農村》,江蘇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40頁。)。

國民黨政權在華北農村的最後失敗,便說明在國家政權為推動現代化而進行的政治動員過程中,制度性安排應與鄉村社會變遷的內發性結構相協調,並將民眾納入資源分配與權力運作網絡的制度性框架內。事實上,1949年以前,上層各級政府除征稅外,其職能壹直沒有滲透到村落社區中去(註:費正清:《劍僑中華民國史》(壹),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5頁。)。梁漱溟在本世紀30年代就已指出南京國民政府地方制度創新的這壹根本弊端,並呼籲在鄉村社區內“重新壹新組織構造,開出壹新治道”(註:《梁漱溟學術論著自選集》,北京師範學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369頁。)。拋開他付諸實踐的鄉村建設運動的各種社會經濟、文化條件的制約不談,單就這壹認識本身,不能不說已觸及到中國農村社會現代化的深層結構。而本文的基本結論正是,土地制度變遷和分配方式的轉型是中國農村社會現代化最關鍵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