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以妾為妻該受什麽處罰?
《金瓶梅》裏李瓶兒在死了老公花子虛,又將上門女婿蔣竹山凈身出戶之後,終於如願以償做了西門慶第六房小妾。壹日,西門慶家辦酒,請了幾個歌妓以及酒肉兄弟應伯爵等人來玩。應伯爵攛掇著李瓶兒出來見客。西門慶被攪得煩了,便命李瓶兒出來。
然後,就是這樣的場景——
卻說孟玉樓、潘金蓮、李嬌兒簇擁著月娘都在大廳軟壁後聽覷(音:去),聽見唱“喜得功名遂”,唱到“天之配合壹對兒,如鸞似鳳”,直至“永團圓,世世夫妻”。金蓮向月娘說道:“大姐姐,妳聽唱的!小老婆今日不該唱這壹套,他做了壹對魚水團圓,世世夫妻,把姐姐放到那裏?”那月娘雖故好性兒,聽了這兩句,未免有幾分惱在心頭。
經潘金蓮壹戳是弄非,正妻吳月娘也覺得那些歌女們,確實是亂唱。怎麽能在最後入門的小妾面前,唱什麽永團圓、世世夫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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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不過,吳月娘是個好脾氣,僅僅打翻了醋壇子,實際上,如果她是個潑婦,大可因此給李瓶兒壹個下馬威,重者逐出家門,輕者也讓她從此擡不起頭來。
為何這樣講呢?
原來,以妾為妻,乃是明朝的大忌。
《大明律》裏明確規定,“以妻為妾者,杖壹百;妻在,以妾為妻者,杖九十,並改正。”
意思是,壹個男人,如果把老婆降格為小妾,要打壹百板;如果老婆沒死沒被休,卻拿妾當妻子,讓她主內管家,則要打九十大板,而且,男人做的這些安排,法律上無效。
顯然,歌女們在李瓶兒面前那樣唱,西門慶又沒有表示反對,至少在形式上,可以符合“妻在,以妾為妻”了。如果吳月娘要跟老公翻臉,告到衙門去,西門慶雖然關系夠硬,免不得也要受受驚嚇的。
不過,明朝這個規定看起來很嚴,壹百大板啊,皮不厚的直接就打死了;經打的得半死不活,實際上,比起前代,又已輕得很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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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妾為妻,乃是從周朝至清朝的傳統。
春秋時期第壹個霸主齊桓公與諸侯會盟葵丘的時候,就盟誓——毋雍泉,毋訖糴,毋易樹子,毋以妾為妻,毋使婦人於國事。
唐朝規定,諸以妻為妾,以婢為妻者,徒三年。以妾及客女為妻,以婢為妾者,徒壹年半。各還正之。
宋朝規定,諸以妻為妾,以婢為妻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為妻,以婢為妾者,徒壹年半,各還正之。
可見,明朝之前,以妾為妻不只是打板子那麽簡單,還要判刑的。
當然,這種家事,其實也是不告不管的。
唐朝宗室李齊運,“以妾衛氏為正室,身為禮部尚書,冕服以行其禮,人士嗤誚”。
唐朝名臣杜佑,“始終言行,無所玷缺”,簡直是個完人。然“在淮南時,妻梁氏亡後,升嬖妾李氏為正室,封密國夫人,親族子弟言之不從,時論非之”,成為人生的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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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都是以妾為妻,卻沒法律處分,朝廷甚至還承認了杜佑的做法,但卻受到時人的不屑,道德的譴責。杜佑死後,兒子們給他做的墓誌銘上,提都沒提密國夫人。
按明律規定,男子如果過了四十歲沒兒子,才準納妾,實際上,西門慶二十多歲就納了幾房了,所以,這些關於家事的法律,雖然白紙黑字,卻並無多少可執行力。吳月娘真要鬧壹場,也未嘗不可,但最大的可能,也就出出氣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