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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試述領海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領海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如下:

1、領海是沿著國家的海岸或內水受國家主權支配和管轄下的壹定寬度的海水帶。沿海國的領海主權受外國船舶無害通過權的限制。對元害通過權的含義進行解釋;沿海國對元害通過的商船上的犯罪行為不行使管轄權,但有例外,把4種例外情形列舉出來。

2、領海是國家領土的組成部分,受國家主權的支配。國家對領海的主權就是領海主權。根據國際法,這種主權及於領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沿海國在領海享有屬地最高權,領海內的壹切人和事物均受沿海國管轄。沿海國對領海內壹切資源的開發和利用享有專屬權;沿海國享有沿海航運的專屬權利,沿海國有權制定和頒布有關領海的法律和規章等。

12海裏領海制度

12海裏領海這個是按聯合國規定的各個沿海國家的領海範圍,屬於領土主權。另外每個沿海國家,還擁有200海裏的管轄權,但卻沒有領土權,就是屬於專屬經濟區,可以管轄。在領海之外的12海裏,也就是在領海基線以外24海裏到領海之間,稱為臨接海域。

在本區中,沿岸國可以執行管轄領海的反走私、反偷渡法律。200海裏內是專屬經濟區,專屬經濟區是指領海基線起算,不應超過200海裏370.4公裏的海域,除去離另壹個國家更近的點。這壹概念原先發源於漁權爭端,1945年之後隨著海底石油開采逐漸盛行,引入專屬經濟區觀含更顯追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