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王鳳雅病亡事件背後有什麽?
幼年早夭的王鳳雅無論如何都不會料到,她的離世讓壹些網絡輿論給她的家人扣上“虐待遺棄”、“故意殺人”的罪名。圖為病重的河南太康縣患眼癌童王鳳雅接受治療,圖片取自網絡,具體拍攝時間地點不詳。
2017年10月,兩歲半的河南太康縣女童王鳳雅在鄭州確診患上了視網膜母細胞瘤,且癌細胞已經擴散,醫生建議其家人采取化療和保守治療。
因為沒有工作,為給孩子賺營養費,王鳳雅母親楊美芹開始嘗試發布小鳳雅的視頻和進行直播。壹些用戶告訴她可以通過大病籌款平臺“水滴籌”去申請善款和幫助。這期間有自稱誌願者的馬女士來到她家中提供幫助。2017年4月5日,王風雅的爺爺、母親和誌願者馬女士前往北京為王風雅治病。
在北京兒童醫院,他們被告知,孩子病情危急,沒法手術,也住不了院。誌願者稱可以幫助聯系其他醫院,但爺爺王太友認為誌願者幫他們看病其實是騙局,因為壹些誌願者壹路上在給他們拍照,試圖讓家長哭,說不哭怎麽讓別人捐錢。在與誌願者撕破臉之後,王鳳雅家人回到太康縣,在張集鎮衛生院繼續為其治療。5月4日,不到三歲的王鳳雅不幸離世。
5月24日,壹篇圖文並茂、題為《王鳳雅小朋友之死》的網文,令4月間即出現在網絡上的對王鳳雅家人的壹系列包括“詐捐”在內的指控達到高潮。
5月24日,針對王鳳雅家屬在水滴籌獲得15萬元善款卻沒有用作王鳳雅的治療,反而用作治療其弟弟的兔唇這壹消息,水滴籌發表官方聲明,證實王鳳雅家屬實際籌集資金為35689元,而非網傳的15萬元。公益組織嫣然天使基金會也側面證實,王風雅弟弟治療兔唇的費用該基金會承擔。
5月25日,河南省太康縣警方表示,沒有了解到王鳳雅家長涉嫌詐騙犯罪的證據,對相關指控未予立案。
至此,這壹事件暫告壹段落。但相關事宜及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值得細究。
壹、女童之死是因“虐待遺棄”還是“故意殺人”?
4月9日起,即有微博認證的知名人士和誌願者在網絡上認為,王風雅家人在利用孩子病情籌款後選擇放棄治療,“以姐之名為弟治病”,涉嫌“詐捐”、“私吞剩余善款”,甚至“遺棄、虐待兒童”。
王鳳雅離世後,有網絡言論指控:“小鳳雅疑似被親生父母虐待致死。”隨後壹群人跟帖指責:“地獄空蕩蕩,小鳳雅的父母在人間。”甚至有自媒體以漫畫的形式,展現了王鳳雅被弟弟欺負、被爺爺奶奶嫌棄、因為和弟弟吵架而被媽媽“暴打”的場景。不乏有人建議以遺棄罪、虐待罪甚至是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家人的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壹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也就是說“在被撫養人患病的時候不給予有效地治療”確實涉嫌遺棄。
如果事實真如壹些網絡輿論指控的壹般,女童王鳳雅家屬在籌集的善款足夠治療、治療條件也滿足的情況下,故意、積極主動地放棄治療,或者消極怠慢地配合誌願者的工作,拒絕治療,那麽他們的行為確實可能涉嫌遺棄罪。但是“故意殺人”在我國刑事法律中是壹個很嚴重的罪名, 如果僅僅因為家屬在該女童癌癥中晚期的時候沒有選擇“放療”、“化療”這些治療方案,沒有按照誌願者的要求在大城市的醫院選擇住院治療而是選擇在老家“保守治療”,就認定家屬的行為是故意殺人,這種說辭與邏輯在法律上顯然是站不住腳的。
幼年早夭的王鳳雅無論如何都不會料到,她的離世會引起如此大的波瀾,甚至讓壹些網絡輿論給她的家人扣上“虐待遺棄”、“故意殺人”的罪名。
二、公益組織與《慈善法》的觸碰
根據各媒體的報道,在王鳳雅治療與募捐期間壹直有誌願者參與,其中常提及的兩個幫助募捐、發布信息、跟進的誌願者組織是“愛兮弘善”和“大樹公益”。
筆者查詢“中國社會組織公***服務平臺”與“慈善中國——全國慈善組織信息查詢”這兩大平臺發現,“愛兮弘善”並未在這兩大平臺上有任何登記信息,“大樹公益”則是在上海市黃浦區社會團體管理局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那麽,未進行登記的“愛兮弘善”參與為王鳳雅募捐的行為是否合法呢?
我國《慈善法》第八條明確規定:“本法所稱慈善組織,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規定,以面向社會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第九條規定:“慈善組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壹)以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二)不以營利為目的;(三)有自己的名稱和住所;(四)有組織章程;(五)有必要的財產;(六)有符合條件的組織機構和負責人;(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條進壹步規定:“設立慈善組織,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準予登記並向社會公告;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書面說明理由。”
然而,筆者通過各大搜索引擎進壹步查詢,並未查詢到“愛兮弘善”組織的具體住所、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等詳細信息及具體的登記信息。
如果“愛兮弘善”不是合法的募捐主體,那麽該組織觸碰了怎樣的法律?
《慈善法》第壹百零壹條規定:“開展募捐活動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對違法募集的財產,責令退還捐贈人;難以退還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給其他慈善組織用於慈善目的;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壹)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開展公開募捐的;(二)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的;(三)向單位或者個人攤派或者變相攤派的;(四)妨礙公***秩序、企業生產經營或者居民生活的。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未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驗證義務的,由其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
《慈善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對利用其平臺開展公開募捐的慈善組織的登記證書、公開募捐資格證書進行驗證。”
在壹則王鳳雅家屬受訪的視頻中,王鳳娟的媽媽提及誌願者在很多微信群、其他渠道群發捐款求助信息,進行募捐。但據《慈善法》第壹百零壹條的規定,如果“愛兮弘善”是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那麽其募捐行為即違反了該法的規定。更值得註意的是,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未履行按照法律規定對募捐信息的真偽性進行的驗證,也可能被追究相關責任。
在這個事件中,個別公益組織(或者打著公益旗號的組織)的誌願者參與王鳳雅的救治、募捐到底是為了公益還是為了名利,我們不得而知。但相關組織是否真的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公益組織,是否突破了法律的界限,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尚且值得深究。
三、互聯網募集與《慈善法》的觸碰
雖然我國《慈善法》的實施日期是2016年9月1日,但卻沒有走在時代的最前沿,甚至略顯滯後與空白。比如,關於個人利用自媒體、網絡平臺募捐的合法性,關於善款監督、余款處置,相關事宜在《慈善法》中並未涉及,令這部法律越來越遭人詬病。
個人在網上募捐是屬於《慈善法》所規定的“公益募捐”還是屬於“公益眾籌”?《中國公益眾籌觀察報告》(2014年8月由瑞森德籌款研究中心發布)對公益眾籌的定義是:廣義的公益眾籌是指公眾籌資,即面向公眾募集資金或者其他資源;狹義的公益眾籌是公益機構、企業或個人在眾籌平臺發起的公益性籌款項目,出資者對項目進行資金支持,並在項目成功後獲得相應的回報。因此我們可以認為,捐贈式眾籌其實是特殊的公益眾籌,不能簡單用狹義或者廣義來概括。
根據我國《慈善法》關於公益募捐的規定,個人必須要尋求公益組織合作才可發起募捐,並且公益性質的捐贈不以回報為目的,即要符合公益的基本特性。但在現實中,個人可以直接通過網絡眾籌平臺發起求助,平臺對發起主體資質無特殊要求,眾籌項目發起人需要設置籌資目標金額、籌款時間以及設置相應的捐贈回報。回報內容包括實物或非實物,但是該回報與捐贈本身不形成對等收益。
因此, 個人通過眾籌進行網絡求助是互聯網救助和互聯網眾籌的合成物,不能單純以個人發起還是公益組織發起為依據,判斷其是否為公益性質。 我國《慈善法》尚不涉及個人通過互聯網平臺進行求救的行為,此處的空白理應進行填寫。
家屬通過互聯網募集的善款還尚未花完的,應該怎麽處理?王鳳雅離世後,不少人指責其家屬“募集了15萬善款,沒怎麽花,剩下的都私吞了”,後來根據證實,家屬通過水滴籌募集的錢款除了用於治療開銷,剩余壹千余元,其家屬將這壹千余元交給了太康縣慈善會。按照目前《慈善法》的規定,對於公募的善款,如果沒使用完,可以給相應的或類似的項目使用。但是對於私人募款,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
對如何處理這種私人募集用於治病的款項的余款,學界意見不壹:有學者認為依據金錢的屬性,應該作為救助人的遺產進行處理;有學者認為應當歸還給捐款人,至於是按比例歸還給所有捐款人還是按時間歸還給後來的捐款人,尚無定論;也有學者認為應當捐給與相應的基金會,用於救助同類病人。筆者更傾向於最後壹種觀點。
四、理性面對互聯網捐贈事件,不能因噎廢食
雖然支付寶、微信等社交網絡以及諸如“水滴籌”等互聯網眾籌平臺已經成為壹種普遍被使用的募捐手段,但在《慈善法》立法者眼中,它們並不是“合法合規”的募捐工具。
事實上,與這些互聯網募集平臺相比,“合法合規”的慈善募集方式程序太過繁瑣,審核條件與時間很長,耗時耗力,為受助人的求助帶來不便。相反,互聯網平臺盡管漏洞大,容易受到質疑,但是門檻低、傳播快、影響大、互動強、效率高,使用善款暢通無阻,可以讓求助者在最短時間內得到救助。許多重病家庭選擇求助互聯網平臺,因為這對他們來說更加實際管用。因此,公募慈善機構更應該反思,研究出便捷、人性化的網絡平臺眾籌和審核制度,讓求助人獲得便利,倒逼網絡眾籌回歸合理。
慈善事業有特殊性。公眾寧願相信,每壹個求助事件都是真實的,但事實上,隨著互聯網求助募捐越來越普遍,“詐捐”等事件時有發生,如果不好好規範互聯網募集平臺,任何壹起“詐捐”事件都可能嚴重影響公眾對公益行業的信心。雖然大多數人對別人的苦難都是同情的,但對欺詐也幾乎都是“零容忍”的,只要出現壹個欺詐性募捐者,就會傷害很多愛心人士的公益之心,受傷的公眾需要很長時間才能平復。
有專家呼籲,網絡募捐要進入有序狀態。他們主張,依法成立且取得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才有權通過互聯網開展募捐活動,可以進行網絡募捐的網絡平臺必須經由民政部門統壹審核或指定,希望以此來促進網絡慈善活動健康發展,杜絕魚龍混雜的現象。
行文至此,筆者認為,規範互聯網募捐活動是壹方面,但加強《慈善法》的立法,將個人募捐合法化也必不可少。最重要的是, 公眾要始終相信“人之初,性本善”,“詐捐”的人畢竟是少數,絕大多數求助者都是真正需要公益與慈善救助的人,不能因為個別受助人的不軌舉動而自毀愛心,不能因噎廢食。同時,在真相尚不明了的情形下,網絡上的圍觀者應當克制語言暴力的使用,理性圍觀,守護住人心的溫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