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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爐的網貸監管細則,P2P業內怎麽看

壹是額度標準更細化,對行業影響很大。很多平臺在業務拓展初期,各顯神通,有些主攻額度比較大的資產,但這不大符合普惠金融的理念,監管部門也在借款額度上進行了細致的規定,強調小額分散的資產特色。

事實上,互聯網金融是普惠金融的重要組成部分,普惠金融在資產端的關鍵就是小額分散,這壹規定使得互聯網金融進壹步回歸普惠金融的本質,順應普惠金融的大趨勢,有利於整個行業的健康良性發展。目前,業內部分以大標為主的平臺將面臨不小的調整壓力。

二是關於資金銀行存管。暫行辦法將事中、事後的監管交給了政府部門,事前監管和審核則交給銀行,開展資金存管業務不需要牌照了,但必須滿足壹系列的前提要求,比如備案,比如銀行對網貸平臺資質的很多要求。資金存管也成為網貸平臺長久發展的重要基礎,甚至成為平臺發展的生死符。

三是加大了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暫行辦法對網貸平臺信息披露的要求非常細致、嚴格,甚至高於對上市公司、傳統金融機構的信息標準,比如銀行理財產品、信托、基金子公司資管計劃的信息標準。這體現了監管部門對網貸信息披露的高度重視,將有力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四是關於債權轉讓,我們也壹直認為,這是不符合監管政策精神的,因為債權轉讓意味著轉讓人承擔了信用中介的角色,這與網貸平臺信息中介的定位不符。雖然壹開始債權轉讓模式為網貸行業的發展做出了壹些貢獻,但其實是不符合監管精神的,因為這種模式與銀行吸儲、放貸的模式非常接近,被禁止也在意料之中。

五是暫行辦法還透露出,對於合法合規的平臺將給予政策支持。暫行辦法采用的是負面清單形式,劃了監管紅線,給紅線之外的行業創新提供了很多空間,網貸平臺還是大有可為的,可以做出很多新的嘗試。

六是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在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後,還應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否則不得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這壹點與之前出臺的《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征求意見稿)》中為網貸平臺劃定的五大門檻是十分契合的,體現了網貸行業的“互聯網”屬性。作為撮合式交易平臺,網貸平臺為投融資雙方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並涉及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對硬件、系統要求較高,因此監管部門通過已經十分成熟的電信業務管理體制,來規範網貸行業的業務系統,我們認為是十分明智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