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職和免職有什麽區別
免職和停職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免職,指依法享有任免權的機關按照法律或制度規定免去公職人員所擔任的職務。停職:停職是指暫時停止其履行的職務,接受調查或者審查。嚴格來說停職檢查還不算處分,還屬於檢查階段,怎麽處分,是檢查之後的事。
2、性質不同:免職壹般不具有懲罰性,其適用於包括因調任其他工作、輪崗交流、任職期滿、退休等因素而引起的免除其所任職務的行為。停職:停職是壹種懲罰性行為,表明被撤職人員有重大過錯,如違紀工作嚴重失誤,甚至是有違法行為等。
3、內容要件不同。根據監督法的規定,停職案應當寫明撤職對象和理由,即提出停職案必須有充分的理由。而在免職案中壹般只需簡單說明免職理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
第九十五條
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規定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壹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復核,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提出申訴:
(壹)處分;
(二)辭退或者取消錄用;
(三)降職;
(四)定期考核定為不稱職;
(五)免職;
(六)申請辭職、提前退休未予批準;
(七)不按照規定確定或者扣減工資、福利、保險待遇;
(八)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訴的其他情形。對省級以下機關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壹級機關提出再申訴。受理公務員申訴的機關應當組成公務員申訴公正委員會,負責受理和審理公務員的申訴案件。公務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向監察機關申請復審、復核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