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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儀記錄儀使用規定

日常行政處罰、許可現場審核、違法案件的現場檢查、調查詢問、陳述申辯、聽證、合議、送達執法文書、采取強制措施等涉及管理相對人參加的行政執法過程,均應使用執法記錄儀全程進行同步錄音錄像,客觀、真實地記錄監督執法工作情況及相關證據。按照“誰使用、誰保管、誰負責”的原則,執法記錄儀使用人員應當及時檢查執法記錄儀的電池容量、內存空間,保證執法記錄儀正常使用,並定期進行保養維護。執法記錄儀應當佩戴在城管局政執法人員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於取得最佳聲像效果的位置,在現場執法取證時,可以手持執法記錄儀進行攝錄。

法律依據:《城市管理執法辦法》 第二十八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全面、客觀收集相關證據,規範建立城市管理執法檔案並完整保存。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運用執法記錄儀、視頻監控等技術,實現執法活動全過程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