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有多少個司局
(壹)擬訂和執行財政、稅收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及其他有關政策;參與制定各項宏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和執行中央與地方、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
(二)擬訂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和執行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規章制度;組織涉外財政、債務的國際談判並草簽有關協議、協定。
(三)編制年度中央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國務院委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報告中央、地方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管理中央各項財政收入,管理中央預算外資金和財政專戶;管理有關政府性基金。
(四)提出稅收立法計劃,與國家稅務總局***同審議上報稅法和稅收條例草案;根據國家預算安排,確定財政稅收收入計劃;提出稅種增減、科目稅率調整、減免稅和對中央財政影響較大的臨時特案減免稅的建議;參加涉外稅收和國際關稅談判,簽訂涉外稅收協議、協定草案;制定國際稅收協議和協定範本;承辦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五)管理中央公***財政支出;擬訂和執行政府並購政策;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和財政預算內的國際收支;制定需要全國統壹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擬訂和執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行政單位財務規則》;制定基本建設財務制度。
(六)擬訂和執行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管理中央財政支持企業的支出;擬訂並組織實施《企業財務通則》;負責監管中央直管企業財務,管理國有資本收益;匯總分析全國企業年度財務決算;負責資產評估行業的行政管理。
(七)辦理和監督中央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中央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中央財政投入的挖潛改造資金和新產品試制費;負責農業綜合開發;擬訂並監督執行《企業財務通則》。
(八)管理中央財政社會保障支出;擬訂社會保障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督。
(九)擬訂和執行政府國內債務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編制國債發行計劃;擬訂政府外債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承擔外國政府貸款、世界銀行貸款、亞洲開發銀行貸款和日本輸出入銀行貸款的對外談判與磋商業務;代表中國政府參加國際財政組織。
(十)擬訂和監督執行會計規章制度、《企業會計準則》,制定和監督執行政府總預算、行政和事業單位及分行業的會計制度;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審批外國會計公司駐華代表機構的設置。
(十壹)監督財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管理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
(十二)制定財政科學研究和教育規劃;組織財政人才培訓;負責財政信息和財政宣傳工作。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財政部有多少個司局
(壹)辦公廳。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新聞宣傳、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財務、政府采購、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二)政策研究室。對本部門貫徹中央財經工作重大決策部署提出具體建議並督促落實。研究經濟社會、財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提出財稅改革和重要財稅政策的建議,提出財政支持相關領域改革發展的建議。
(三)綜合司。分析預測宏觀經濟形勢並提出宏觀調控政策建議,提出中長期財政規劃建議。組織財政信息數據庫建設。組織擬訂政府購買服務制度。提出收入分配政策建議和改革方案。管理住房改革和保障資金。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土地、海域海島、礦產等國有資源出讓收支政策。承擔彩票管理有關工作。承擔清理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有關工作。管理財政票據。
(四)條法司。起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草案和規章。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工作。組織財政普法工作。承擔重大行政處罰聽證、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五)稅政司。組織起草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草案及實施細則。提出稅種增減、稅目稅率調整、減免稅等建議和稅收政策調整方案。承擔涉外稅收談判相關工作,擬訂國際稅收協議和協定範本。開展稅源調查分析。組織擬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擔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等相關工作。
(六)關稅司(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起草關稅法律、行政法規草案及實施細則。提出關稅稅目稅率調整建議。提出關稅和進口稅收政策建議。擬訂關稅談判方案,承擔有關關稅談判工作,提出征收特別關稅建議。
(七)預算司。提出財政政策、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政府債務管理制度的建議,組織編制中期財政規劃。編制年度中央預決算草案和預算調整方案,組織中央壹般公***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編制、審核等工作。組織中央部門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及項目庫管理工作。承擔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工作,匯總年度地方財政預算。承擔政府債務管理有關工作。
(八)國庫司(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組織預算執行、監控及分析預測。擬訂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組織擬訂國庫管理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組織實施政府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管理財政和預算單位賬戶、財政決算及總會計核算。擬訂政府財務報告編制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國庫現金管理有關工作。承擔政府內債發行、兌付等有關管理工作。擬訂政府采購制度並監督管理,承擔政府采購市場開放談判工作。
(九)國防司。承擔軍隊、軍工、軍民融合發展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擬訂軍工科研事業單位有關財務管理制度。會同有關方面研究擬訂軍品定價議價規則。
(十)經濟建設司。承擔工業、交通、能源、商貿、糧食和物資儲備、建設、應急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辦理中央基建投資財政撥款,參與擬訂有關政策,擬訂基建財務管理制度。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財政管理工作。承擔由財政部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鐵路、郵政、煙草3家中央企業相關工作。
(十壹)行政政法司。承擔行政、政法、外交、國際發展及經貿合作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擬訂行政性經費財務管理制度,提出開支標準和定額。擬訂因公出國(境)人員和駐港澳機構人員生活待遇制度。辦理國家財政向國際組織交納會費、捐款有關工作。承擔統壹著裝管理工作。
(十二)科教和文化司(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宣傳、文化和旅遊、科技、教育、體育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承擔由財政部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中央文化企業相關工作。擬訂事業單位通用的財務管理制度。管理中央財政民口科技資金和中央高校等財政教育資金。承擔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十三)社會保障司。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醫療保障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會同有關方面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審核並匯總編制全國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
(十四)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司。承擔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業草原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促進資源節約、土地整治、生態保護修復、汙染防治、核與輻射安全、海洋、測繪、國家公園建設等方面的財政政策建議。參與擬訂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領域發展規劃、政策等。
(十五)農業農村司。承擔農業農村、水利、氣象、扶貧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承擔財政支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相關工作,統籌安排財政扶貧資金。提出有關農村綜合改革政策措施建議。承擔由財政部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黑龍江北大荒農墾集團總公司相關工作。
(十六)資產管理司。擬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企業財務制度及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編制辦法並組織實施。推進中央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壹監管工作。落實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工作。承擔資產評估管理有關工作。
(十七)金融司。承擔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金融監管、金融體制改革協調配合相關工作。擬訂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規章制度,承擔中央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相關工作。承擔金融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金融類企業和金融管理部門財務制度。擬訂政策性金融、普惠金融有關政策。承擔政府外債有關管理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等辦法。擬訂公***服務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制度。
(十八)國際經濟關系司(港澳臺辦公室)。研究分析國際經濟關系重大問題。承擔有關國際多雙邊財經合作、對話等事宜。承擔財政部外事管理工作。承辦涉及港澳臺的合作與交流事務。
(十九)國際財金合作司。研究分析國際財金合作重大問題。承擔有關國際金融組織投融資、發展援助、技術援助、經濟監測、資金管理等工作。按規定管理多邊開發機構和外國政府的貸(贈)款。承擔有關國際金融組織中國理事和執行董事會辦公室等工作。
(二十)會計司。擬訂並組織實施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指導會計人才隊伍建設有關工作,按規定承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代理記賬機構業務工作。
(二十壹)監督評價局。承擔財稅法規和政策執行情況、預算管理有關監督工作。承擔監督檢查會計信息質量、註冊會計師和資產評估行業執業質量有關工作。承擔預算績效評價有關工作。
(二十二)人事教育司。承擔機關、派出機構及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等工作。指導財政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承擔機關、派出機構及直屬單位的巡視工作。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離退休幹部局。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