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殘疾鑒定標準
根據國家有關精神殘疾分級的操作性評估標準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精神殘疾的鑒定標準有以下三種:重度,又稱壹級精神殘疾:沒有個人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等職能表現差,缺乏對家人的關心和責任,職業勞動以及社交活動能力低下。
法律分析
1、精神殘疾的定義:精神殘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續壹年以上未痊愈,同時導致其對家庭、社會應盡職能出現壹定程度的障礙。精神殘疾可由以下精神病引起:1、精神分裂癥;2、情感性、反應性精神障礙;3、腦器質性與軀體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礙;4、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的精神障礙;5、兒童少年期精神障礙;6、其他精神障礙。2、精神殘疾的分級。對於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續壹年以上未痊愈者,應用“精神殘疾分級的操作性評估標準”評定精神殘疾的等級:1、重度(壹級):五項評分中有三項或多於三項評為2分。2、中度(二級):五項評分中有壹項或兩項評為2分。3、輕度(三級):五項評分中有兩項或多於兩項評為1分。精神殘疾的檢查方法采用“精神殘疾分級的操作性評估標準”進行檢查。各項評分,除去與知情人交談。精神病的鑒定標準是精神病人患病持續壹年以上未痊愈,同時導致其對家庭、社會應盡職能出現壹定程度的障礙。采用精神殘疾分級的操作性評估標準進行檢查,各項評分除去與知情人交談,同時應結合對病人的觀察和必要的交談詢問以確定五項的評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二條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