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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貿總協定為什麽要依靠各國承諾

服務貿易的產生幾乎是與貨物貿易同時起步的,但在漫長的歷史發展過程中,服務貿易作為貨物貿易的輔助項目,沒有能夠形成壹個獨立的商業領域。直到二次世界大戰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特別是科學技術的發展,服務貿易日益展露頭角,在經濟生活中發揮重要的作用,已不再是貨物貿易的被動服務者,成為與其並重的國際貿易的不可或缺的部分。隨著服務貿易的迅猛發展,多邊貿易的談判重點也正從貨物貿易轉向服務貿易。關貿總協定從二戰後產生,在所進行的幾輪多邊貿易談判中,貨物貿易的大部分市場已經基本開放,剩下的領域各國在短期內很難取得進展,而服務貿易的自由化才剛剛開始,有著廣闊的開放領域。因此,服務貿易的自由化成為多邊貿易談判的主要議題。

(壹)服務貿易總協定產生的背景和談判過程

1.《服務貿易總協定》產生的背景

(1)發達國家積極倡導服務貿易自由化。在經歷1979-1982年經濟危機後,美國經濟增長緩慢,在國際貨物貿易中赤字日增,而在服務貿易領域卻占據明顯優勢,連年順差。以1984年為例,美國的商品貿易有1140億美元的逆差,而服務貿易卻有140億美元的順差。作為世界最大的服務貿易出口國,美國急切地希望打開其他國家的服務貿易市場,通過大量的服務貿易出口來彌補貿易逆差,推動經濟增長;而各國對服務貿易的不同程度的限制,成為美國利益最大化的障礙。因此,美國積極倡導實行全球服務貿易自由化。

早在東京回合談判中,美國政府根據《1974年貿易法》的授權,試圖把服務貿易作為該回合談判的議題之壹,因為當時有更加迫切的問題需要解決,美國沒有提出服務貿易的減讓談判,但在東京回合中所達成的海關估價、政府采購協議中寫入了壹些服務貿易的內容。美國國會在《1984年貿易與關稅法》中授權政府就服務貿易等進行談判,並授權對不在這些問題上妥協的國家進行報復。發展中國家和壹些發達國家抵制美國的提議,歐盟起初對美國的提議持疑慮,但經過調查發現歐***體的服務貿易出口量要高於美國,轉而堅決地支持美國。日本雖然是服務貿易的最大進口國,呈逆差形勢,但由於在國際貿易中呈現順差,加之為調和與美國之間日益尖銳的貿易摩擦,也始終支持美國。

(2)發展中國家對服務貿易自由化由堅決抵制到逐步接受。當美國開始提出服務貿易問題時,絕大多數發展中國家都堅決反對服務貿易自由化,理由為:①服務業中的許多部門,如銀行、保險、證券、通訊、信息、咨詢、專業服務(如法律、會計等),都是壹些資本--知識密集型行業,在發展中國家這些行業是很薄弱的,不具備競爭優勢;②發展中國家的服務部門尚未成熟,經不起發達國家激烈競爭的沖擊,過早地實行服務貿易自由化會擠垮這些尚處於幼稚階段的民族服務業,因此,在這些行業獲得競爭力以前,不會實施開放;③有些服務行業還涉及國家主權、機密和安全。隨著發達國家在服務貿易談判問題上的認識逐步統壹,發展中國家堅決抵制的立場有所改變。首先,壹些新興的發展中國家和地區某些服務業已取得相當的優勢,如韓國的建築工程承包就具有壹定的國際競爭力,新加坡的航空運輸業在資本、成本和服務質量上也具有明顯的優勢,這些國家希望通過談判擴大本國優勢服務的出口。其次,大部分發展中國家壹方面迫於來自發達國家的壓力,另壹方面也認識到如果不積極地參與服務貿易的談判,將會形成由發達國家制定服務貿易的規則,而自己只能成為被動的接受者,其利益將會受到更大的損害。因此,許多發展中國家也先後表示願意參加服務貿易談判。

1986年9月,埃斯特角部長宣言中將服務貿易作為三項新議題之壹列入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議程,拉開了服務貿易首次多邊談判的序幕。(3)烏拉圭回合關於服務貿易的談判。烏拉圭回合服務貿易談判大體可分為三個階段。

第壹階段從1986年10月27日正式開始到1988年12月中期審議前為止。談判的主要內容包括服務貿易定義;適用服務貿易的壹般原則、規則;服務貿易協定的範圍;現行國際規則、協定的規定;服務貿易的發展及壁壘等。這壹階段各國的分歧很大,主要集中在對國際服務貿易如何界定問題上,發展中國家要求對國際服務貿易做比較狹窄的定義,將跨國公司內部交易和諸如金融、保險、咨詢、法律規範服務等不必跨越國境的交易排除在外面,而美國等發達國家主張較為廣泛的定義,將所有涉及不同國民或國土的服務貿易歸為國際服務貿易壹類。多邊談判最終基本采取了歐***體的折衷意見,即不預先確定談判的範圍,根據談判需要對國際服務貿易采取不同定義。

第二階段從中期審議至1990年6月為止。在加拿大蒙特利爾舉行的中期審議會上,談判的重點集中在透明度、逐步自由化、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市場準入、發展中國家更多參與、保障條款和例外等服務貿易的基本原則,此後的工作主要集中於通訊、建築、交通運輸、旅遊、金融和專業服務各具體部門的談判。與此同時,各國代表同意采納壹套服務貿易的準則,以消除服務貿易中的諸多障礙。各國分別提出自己的方案,闡述了各自的立場和觀點,其中1990年5月4日,中國、印度、喀麥隆、埃及、肯尼亞、尼日利亞和坦桑尼亞幾個亞非國家向服務貿易談判組聯合提交了"服務貿易多邊框架原則與規則"提案,對最惠國待遇、透明度、發展中國家更多參與等壹般義務及市場準入、國民待遇等特定義務作了區分。後來,《服務貿易總協定》的文本結構采納了"亞非提案"的主張,並承認成員方發展水平的差異,對發展中國家作出了很多保留和例外,這在相當程度上反映了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和要求。

第三階段從1990年7月至1993年12月。這壹階段由《服務貿易總協定》的框架內容的基本明朗到最終達成《服務貿易總協定》。1990年12月的布魯塞爾部長級會議上,服務貿易談判組修訂了"服務貿易總協定多邊框架協議草案"文本,其中包含海運、內陸水運、公路運輸、空運、基礎電信、通訊、勞動力流動、視聽、廣播、錄音、出版等部門的草案附件,但由於美國與歐***體在農產品補貼問題上的重大分歧而沒有能夠最終結束談判。經過進壹步談判,在1991年底形成了《服務貿易總協定》草案,該草案包括6個部分35個條款和5個附件,規定了最惠國待遇、透明度、發展中國家更多參與、市場準入、國民待遇、爭端解決等重要條款,基本上確定了協定的結構框架。經過各國的繼續磋商談判,協議草案根據各國的要求進壹步修改,1993年12月5日,貿易談判委員會在擱置了數項壹時難以解決的具體服務部門談判後,最終通過了《服務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