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屆六中全會指出社會和諧的基本條件是什麽
十六屆六中全會指出社會和諧的基本條件是什麽如下: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
民主法治,就是社會主義民主得到充分發揚,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得到切實落實,各方面積極因素得到廣泛調動。
公平正義,就是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得到妥善協調,人民內部矛盾和其他社會矛盾得到正確處理,社會公平和正義得到切實維護和實現。誠信友愛,就是全社會互幫互助、誠實守信,全體人民平等友愛、融洽相處。
充滿活力,就是能夠使壹切有利於社會進步的創造願望得到尊重,創造活動得到支持,創造才能得到發揮,創造成果得到肯定。
安定有序,就是社會組織機制健全,社會管理完善,社會秩序良好,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社會保持安定團結。
擴展資料:
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構建和諧社會的戰略目標,2005年的《社會藍皮書》以《構建和諧社會:科學發展觀指導下的中國》為題分析了2004年的社會發展狀況和2005年若幹社會發展趨勢,提出了構建和諧社會的總體目標。
中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體目標是:擴大社會中間層,減少低收入和貧困群體,理順收入分配秩序,嚴厲打擊腐敗和非法致富,加大政府轉移支付力度,把擴大就業作為發展的重要目標,努力改善社會關系和勞動關系,正確處理新形勢下的各種社會矛盾,建立壹個更加幸福、公正、和諧、節約和充滿活力的全面小康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