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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聯24小時可以報警嗎

24小時找不到人可以報警,失聯人士必須失蹤滿24小時警方才能進入調查或者立案。不過,如果有證據證明對方可能會人身安全會危險,或者說對方可能會受到侵害,則隨時都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這個不受時間限制。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經審查,符合管轄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

1、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舉報的;

2、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報案的;

3、接到已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可能被拐賣的報案的;

4、發現流浪、乞討的兒童可能系被拐賣的;

5、發現有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事實發生的其他情形的。

成年人失蹤可以報警嗎?

成年人失蹤超過二十四小時,失蹤者的直系親屬可以持本人身份證件和失蹤者的關系證明文件到當地派出所報案,並提供相關情況。

特殊情形可以隨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1、有證據證明對方可能會有人身安全危險,或者說是對方可能會受到侵害,隨時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的;

2、失蹤人員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是智障人士隨時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立案;

3、發生事故導致人員失蹤,事故發生的當事人隨時隨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立案。

綜上所述,失聯超過24小時,可以報警,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但只有屬於警方的管轄範圍,公安機關進行審查後,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才會予以立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