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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位抵押與二押的區別

順位抵押與二押是兩種不同的抵押方式,它們在抵押權的設立、優先權以及風險等方面存在明顯的區別。

壹、順位抵押與二押的定義

順位抵押是指在同壹抵押物上設立多個抵押權,並按照抵押權設立的先後順序確定其優先受償權。也就是說,先設立的抵押權在優先受償上具有優先權,後設立的抵押權則在優先受償上相對較弱。

二押則是指對已經設定過抵押權的抵押物再次設定抵押權。在二押中,原有的抵押權仍然存在,新設定的抵押權與原有抵押權並存,***同享有對抵押物的優先受償權。

二、順位抵押與二押的優先權差異

順位抵押中,各抵押權人按照抵押權設立的先後順序享有不同的優先受償權。先設立的抵押權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可以優先於後設立的抵押權受償。這種優先權的設定有助於保護先設立抵押權的債權人的利益。

而在二押中,新設定的抵押權與原有抵押權在優先受償權上是平等的。也就是說,無論是原有的抵押權還是新設定的抵押權,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都有權對抵押物進行優先受償。這種平等性使得二押在壹定程度上增加了抵押物的融資能力,但同時也增加了債權人的風險。

三、順位抵押與二押的風險考量

順位抵押的風險主要來自於抵押物價值的波動以及債務人的還款能力。如果抵押物價值下降或者債務人無法按時還款,那麽先設立的抵押權可能會面臨無法足額受償的風險。

而二押的風險則更加復雜。由於新設定的抵押權與原有抵押權並存,因此二押的債權人需要充分了解抵押物的價值以及原有抵押權的情況。如果原有抵押權的債權人優先受償後,抵押物的剩余價值不足以覆蓋二押的債權,那麽二押的債權人可能會面臨損失。此外,二押還可能受到法律法規的限制,例如在某些地區,二押可能需要滿足特定的條件或經過特定的程序才能設立。

綜上所述:

順位抵押與二押是兩種不同的抵押方式,它們在抵押權的設立、優先權以及風險等方面存在明顯的區別。順位抵押主要關註抵押權設立的先後順序以及優先受償權的問題,而二押則涉及到抵押物價值的波動、原有抵押權的情況以及法律法規的限制等多個方面。在選擇抵押方式時,債權人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權衡和考慮,以確保自身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條規定: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壹十四條規定:

同壹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壹)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後確定清償順序;

(二)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