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2021修訂)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非機動車產品質量及生產、銷售的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經濟和信息化、發展改革、財政、金融、互聯網信息管理等相關部門和殘聯等組織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非機動車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四條 本市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情況,可以對電動自行車、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等特定種類的非機動車實行總量調控和禁行、限行管理措施。第五條 本市非機動車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組織會員制定並遵守行業自律公約,引導、協調、監督會員單位及其員工依法從事非機動車銷售和經營活動,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第二章 壹般性規定第六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建設部門在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時應當按照規範要求同步規劃、配套建設非機動車道。
對已建成道路的非機動車道被占用或者未配套建設非機動車道的,應當根據道路實際狀況對機動車道規劃進行調整,恢復或者改建非機動車道。
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間應當根據相關國家標準及道路實際通行條件設置隔離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占用非機動車道停放車輛、從事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妨礙非機動車通行的行為。第七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相關規範設置非機動車道路停放場所,加強停放場所及停放秩序的日常管理。
車站、醫院、商場、學校、公園等大中型公***建築、公***場所建設單位應當配套規劃、建設非機動車公***停車設施。
居民住宅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建設非機動車停放場所。
非機動車停放場所應當按照相關規範標準設置醒目的標誌、標識。第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行為:
(壹)在非機動車上加裝、改裝動力裝置或者拆除、改動電動自行車限速裝置等更改非機動車技術參數、影響非機動車行駛安全的行為;
(二)加裝、改裝車篷、陽傘、車廂、座位、高分貝音響等影響行駛安全的裝置;
(三)其他影響非機動車通行安全的加裝、改裝行為。
禁止銷售具有前款所列情形的非機動車。第九條 禁止下列車輛上道路行駛:
(壹)加裝、改裝的非機動車;
(二)自帶或者加裝動力驅動裝置的手推車、板車、三輪車、四輪車、滑板、滑輪、平衡車;
(三)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禁止上道路行駛的車輛或者裝置。
禁止人力三輪車、手推車、板車、畜力車在江岸區、江漢區、硚口區、漢陽區、武昌區、青山區、洪山區、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轄區內城市道路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禁止通行的道路行駛。第十條 駕駛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交通信號,服從交通管理人員指揮;
(二)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未劃設非機動車道的,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三)行經人行橫道時避讓行人;
(四)通過人行橫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等過街設施時,下車推行,不得騎行通過;
(五)不得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未設置非機動車專用道的高架道路、隧道、橋梁及其他禁止非機動車通行的區域;
(六)不得實施雙手脫把、使用手持電話等影響安全行駛的行為;
(七)不得使用非機動車牽引其他車輛或者載人、載物裝置;
(八)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可在駕駛人後部固定座椅內限載1名12周歲以下的兒童;搭載6周歲以下兒童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
(九)在規定的非機動車停放區域停放;未設停放區域的,停放時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非機動車通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