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安廳機關及直屬單位警務輔助人員薪酬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保障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維護警務輔助人員合法權益,發揮警務輔助人員在協助人民警察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服務人民群眾等方面的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使用、監督、保障等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警務輔助人員,是指根據社會治安形勢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轉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人員。
警務輔助人員包括文職警務輔助人員和勤務警務輔助人員。
治安聯防、治安誌願者、護村隊、護校隊等社會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機關從事膳食、保潔等後勤工作的人員,不屬於警務輔助人員。
第四條警務輔助人員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其履行職責行為應當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進行,履行職責行為後果由使用警務輔助人員的公安機關承擔。
第五條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應當堅持中國***產黨的領導,遵循“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加強隊伍政治素質、業務能力、紀律作風建設,依法管理、嚴格監督、強化保障。
上級公安機關指導、監督下級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
第六條警務輔助力量配備應當與當地社會治安狀況、經濟發展水平、警力配備情況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相適應。警務輔助人員用人額度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省、市(州)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統籌調配本行政區域內核定的警務輔助人員用人額度。
第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信息化、智能化建設,優化工作崗位和流程,提高執法能力和效率,合理使用警務輔助人員。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警務輔助人員的薪酬、獎勵、社保、裝備、服裝、訓練等相關經費按規定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退役軍人事務等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具體承擔警務輔助人員政策指導、管理保障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