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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未滿16歲即使自願也屬於犯法

不屬於犯法。在自願的前提下不構成犯罪。是否構成犯罪要根據該少女的年齡和是否自願來決定:與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少女發生性關系,只要該少女完全自願,則不構成強奸,也不觸犯法律,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女方發生性關系,則構成強奸罪。關鍵看發生性關系時是否年滿14周歲。已經滿14周歲的話,發生性關系不需要負刑事責任,當然必須女方也是自願的,那麽就不算是違法,也就不用負刑事責任了。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女方發生性關系,則構成強奸罪。雙方均處於自願發生性行為的,不構成強奸,否則構成強奸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成年人與已滿十六歲未滿十八歲未成年少女發生性關系,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要具體分析,如果雙方是完全自願的,不構成犯罪,不需要承擔刑事法律責任,但從道德上會受到非議;如果因為自願發生性關系,造成女方身體傷害的,比如:流產等,造成女方不能生育等情況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違背女方願意,強行與女方發生性關系,涉嫌犯罪,要承擔刑事責任。強奸罪是指違背被害人的意願,使用暴力、威脅或傷害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而依法判定的罪名。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即婦女按照自己的意誌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犯罪對象是所有女性。強奸罪客觀上必須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於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或利用婦女處於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而乘機實行奸淫的行為。所謂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對被害婦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對被害婦女采取毆打、捆綁、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十六歲的女性已經有了判斷的能力,如果自願就不構成強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壹)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壹 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