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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小型紐扣電池能不能帶上飛機

壹般來說,是不能超過兩個的。

壹.關於民航旅客行李中攜帶鋰電池規定的公告

為了加強旅客行李中鋰電池的航空運輸安全,民航局、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先後下發《關於加強旅客行李中鋰電池安全航空運輸的通知》,要求民航各相關單位進壹步做好旅客行李中鋰電池的安全運輸管理工作,對於旅客行李中攜帶鋰電池的,按照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以下規定執行:

旅客或機組成員為個人自用內含鋰或鋰離子電池芯或電池的便攜式電子裝置?(鋰電池移動電源、手表、計算器、照相機、手機、手提電腦、便攜式攝像機等)應作為手提行李攜帶登機,並且鋰金屬電池的鋰含量不得超過2克,鋰離子電池的額定能量值不得超過100Wh(瓦特小時)。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的,經航空公司批準後可以裝在手提行李中的設備上。超過160Wh的鋰電池嚴禁攜帶。

便攜式電子裝置的備用電池必須單個做好保護以防短路(放入原零售包裝或以其他方式將電極絕緣,如在暴露的電極上貼膠帶,或將每個電池放入單獨的塑料袋或保護盒當中),並且僅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經航空公司批準的100 -160Wh的備用鋰電池只能攜帶兩個,且不能托運。

附:鋰電池安全運輸提示

壹、可攜帶的鋰電池

可以作手提行李攜帶含不超過100Wh(瓦特小時)鋰電池的筆記本電腦、手機、照相機、手表等個人自用便攜電子設備及備用電池登機。壹般來講,手機的鋰電池額定能量多在3~10Wh;單反照相機鋰電池的能量多在10~20Wh;便攜式攝像機的鋰電池能量多在20-40Wh;筆記本電腦的鋰電池能量為30-100Wh多不等。因此,手機、常用便攜式攝像機、單反照相機以及絕大多數手提電腦等電子設備中的鋰電池通常不會超過100Wh的限制。

二、限制攜帶的鋰電池

經航空公司批準,可以攜帶含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鋰電池的電子設備登機。每位旅客攜帶此類備用電池不能超過兩個,且不能托運。

紐扣電池壹般來說常見的有充電的和不充電的兩種,充電的包括3.6V可充鋰離子扣式電池(LIR系列),3V可充鋰離子扣式電池(ML或VL系列);不充電的包括3V鋰錳扣式電池(CR系列)及1.5V堿性鋅錳扣式電池(LR及SR系列);比較常見的紐扣電池有用於玩具和禮品上的AG3、AG10、AG13電池,電腦主機板上的電池,型號為CR2032用於電子詞典裏面的CR2025,用於電子表上面的CR2016或者SR44,SR626等。

紐扣電池的型號名稱前面的英文字母表示電池的種類,數字表示尺寸,前兩位數字表示直徑,後兩位表示厚度;常見典型的型號有:6F22(9V),4F22(6V),15F20(22.5V),10A(9V),11A(6V),23A(12V),25A(9V),26A(6V),27A(12),476A(6V),120H7D(8.4V),2X625A(3V)等等。

參考資料:

紐扣電池 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