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河津米永建案審判結果
河津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對米永建、周軍峰、胡建軍、衛平、郝肖紅、周東平、周曉敏、王軍峰、陳國偉、陳武斌、張東良、周莉莉批準逮捕。案件正在進壹步辦理中。_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