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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開出租車需要什麽條件

壹、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經檢驗合格的並符合規定數量的車輛;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相應的車輛停放場地;

(三)有合格的駕駛員,經營旅遊客運汽車的還應當有合格的乘務員;

(四)有相應的管理人員和管理制度。

二、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本市常住戶口,男60歲、女50歲以下,身體健康,取得駕駛證3年以上。旅遊客運汽車駕駛員還必須連續從事3年以上大、中型客車駕駛工作;

(二)遵守法律、法規;

(三)被吊銷營運資格證件的,須期滿5年以上;

(四)經市出租汽車管理局考核並取得合格證書。

擴展資料

《北京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中規定:

第十二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增加、減少或者更新車輛的,應當報市出租汽車管理局核準;變更辦公地點和聯系電話,應當向市出租汽車管理局備案;變更登記事項、停運或者歇業的,應當提前30天向市出租汽車管理局提出申請,經批準後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手續。

經批準歇業或者減少營運車輛的,應當向市出租汽車管理局繳銷營運資格證件,並塗掉原營運車輛的車身裝飾、拆除車內的營運設施。

第十三條? 出租汽車營運車輛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經公安、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檢驗合格;

(二)符合本市規定的車型、車身顏色、車身裝飾和使用年限;

(三)按照規定安裝出租汽車標誌燈、安全防護裝置和計價器;

(四)按照規定在車輛前風擋玻璃右側上方張貼營運證,在車內規定位置張貼車輛收費標準,並具有空車待租標誌和停運標誌;

(五)旅遊客運汽車在車內規定位置放置旅遊準運證、旅遊通行證等營運證件;在車內明顯位置張貼旅遊客運說明;

(六)車輛整潔。

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