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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香港空運貨物條例

危險品運輸條例 IATA Dangerous Goods Regulations (DGR)

妳有興趣研究的話

中國香港空運貨站有舉辦危險品運輸條例培訓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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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在全面提高旅客的手提和托運行李檢查的效率後,

空運貨物的運載已成為另外壹種寄運爆炸或危險品的途徑。

根據中國香港航空保安條例規定,在運送國際空運貨物前必須進行保安管制,

以防止有人在貨物中放置爆炸品、易燃裝置或危險貨物,

進行非法幹擾或陰謀破壞的活動。

因此管制代理人制度將於 2000 年 3 月 6 日生效。

此制度由民航處管制及監管,每家經由中國香港機場空運貨物出口的公司都有影響。

全世界已有壹百八十二個國家簽署並實施管制代理人制度的協議,

中國香港是合約成員之壹。

根據新條例,在這情況下,全部寄貨將送往中國香港空運貨站有限公司或

亞洲空運中心有限公司檢查,並征收附加 X 光檢查費。

為確保貨運不受延誤,註意以下寄貨:

?包裝被破壞或不穩固,或寄貨的原封包裝明顯曾受侵損/幹擾

?未能核證提交寄貨的人是否能真正代表認可寄運公司

?證明文件未能清楚印證貴公司是寄運物品的物主或發明廠商

貴公司有責任確保所有寄運貨運必須接受保安檢查。

根據管制代理人制度,公司需與訂立合約,

簽署及加蓋公司印章於聲明內,宣稱寄貨並不包含爆炸品、易燃裝置或危險貨物。

聲明公司已盡力在安排、儲存及運輸的過程中,保障寄貨免受非法幹擾。

同意包裝及內容可隨時以保安理由接受檢查。,參考: flyingwin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