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需要什麽級別的法院才可以判決
1.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有些案件的核準權依法經最高人民法院授權也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院院行使。 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的案件:
(1)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壹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也不抗訴的。對這種情況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在上訴、抗訴期滿後3日以內報請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復核。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作出同意判處死刑的裁定,然後再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直接進行提審或者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高級人民法院提審後改判的案件是最終的判決,不能上訴或者抗訴;提審後仍然判處死刑的,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壹審程序審理,所作出的判決仍然為壹審判決,可以上訴或者抗訴,如果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後仍然判處死刑,還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2)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壹審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交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審理,高級人民法院如果同意判處死刑的,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3)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壹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也不抗訴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在上訴、抗訴期滿後3日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4)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壹審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交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的案件:對殺人、強奸、搶劫、爆炸以及其他嚴重危害公***安全和社會治安犯罪判處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授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行使核準權。需要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壹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也不抗訴的,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在上訴、抗訴期滿後3日以內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2)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壹審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交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審理,高級人民法院如果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作出維持死刑判決的裁定,同時也是核準死刑判決的裁定。對於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對案件全面進行審查,並根據案件情形分別作出如下判決、裁定:
(1)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裁定核準死刑,並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或者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命令,同時由原審人民法院發布執行死刑的布告;
(2)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正確,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不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改判;
(3)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證據不足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4)發現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正確判決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2.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中級人民法院對於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應當報送的材料包括報請核準的報告、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綜合報告、判決書以及全部訴訟案卷和證據,如果是***同犯罪的案件,對其中壹名或幾名被告人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也應當將全部案件的證據材料報送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報送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核準案件必須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訴訟文書齊備,並且壹案壹報。高級人民法院收到報請核準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需要全面對案件進行審查,經審查應當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的決定,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並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同意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應當作出裁定予以核準;
(2)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裁定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3)認為原判量刑過重的,應當進行改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壹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刑事案件:(壹)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百四十六條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四十七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壹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壹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