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積金新規征意見!靈活就業、外籍人員可繳存,這些也有變…
2月23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網站發布《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繳存規定》),公開征求意見。
《繳存規定》主要包括:將靈活就業人員等繳存主體納入《繳存規定》、單位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業務須進行內部公示、在單位工作的港澳臺居民及外籍人士可以個人名義繳存公積金、優化完善業務辦理流程和材料等內容。
1、將靈活就業人員等自願繳存主體納入繳存規定
據了解,2021年,深圳成為全國首批靈活就業人員參與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城市,並於7月20日正式實施《深圳市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規定》,在深就業的靈活就業人員可自願繳存公積金。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相關負責人介紹,為確保《繳存規定》內容的完整性,本次修訂擬將全市規定的五類強制繳存單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服務機構、社會團體)之外的其他單位及其職工、個體工商戶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緩繳單位的職工納入《繳存規定》。
2、單位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須進行內部公示
按照現有繳存規定,因連續虧損2年等情況繳存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可以向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公積金。
為進壹步降低企業負擔,此次修訂將現有規定中連續虧損2年的虧損時間條件,調整為虧損滿1年即可。
同時,擬在申請降低繳存比例和緩繳的程序中增加單位內部公示的環節,由職工對單位的繳存行為進行監督,切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3、在單位工作的港澳臺居民及外籍人士可以個人名義繳存公積金
為給港澳臺居民和外籍人士創造更好的安居環境提供便利,我市允許港澳臺居民和外籍人士自願繳存和使用公積金。但現行繳存規定僅支持強制繳存單位工作的港澳臺居民及外籍人士在與單位協商壹致的前提下可以通過單位代扣代繳方式繳存公積金。
為進壹步便於港澳臺居民及外籍人士繳存住房公積金,本次修訂,擬規定在單位工作的該類群體可以選擇通過單位代扣代繳,
4、進壹步優化完善業務辦理流程和材料
為進壹步推進落實“放管服”改革,結合我市繳存業務實際情況,此次政策修訂,將進壹步完善部分業務流程、精簡業務材料。
新規規定,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通過政府信息***享平臺接收單位註銷登記信息後,應當主動為單位辦理註銷登記;通過政府信息***享等平臺可以核查的業務辦理材料無需再提供等等。此外,本次修訂將涉及業務辦理的相關材料進行梳理整合,進壹步利企便民。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相關負責人介紹,本次修訂在調整原有的體例結構、修改部分章節名稱的同時,立足於業務發展實際需求,增加了執法補繳、退繳、異地轉移接續等業務。
修訂內容在保持現有《繳存規定》穩定性和延續性的基礎上,針對公積金繳存業務新發展、新變化進行修訂,以期更好地適應和規範我市公積金繳存業務開展。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目的依據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管理。
第三條繳存主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服務機構、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職工應當按照本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四條管理主體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管理。
第五條業務辦理方式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本規定向公積金中心確定的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以下簡稱業務網點)、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的自助服務平臺(以下簡稱自助服務平臺)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以下簡稱繳存業務)。
第六條業務辦理材料單位和職工按照本規定辦理繳存業務,應當提供相應申請表及其他業務辦理材料。公積金中心通過政府信息***享等平臺可以核查的業務辦理材料無需提供。
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的,除按照本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本人公積金聯名卡和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職工委托他人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的,受托人除提交委托人按照本規定應當提交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受托人本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以及委托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受托人對授權委托書的真實性負責。
辦理業務所需的證明材料應當提供原件;辦理業務所需的相關業務表格、協議文本,可以在業務網點領取或者在自助服務平臺下載。
第七條辦理期限單位和職工申請辦理繳存業務的,公積金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工作日,下同)內辦理完畢;不予辦理的,應當在前述規定時間內說明理由。
第二章 單位登記
第八條繳存登記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專辦員註冊登記,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委托收款協議;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三)專辦員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四)單位證明材料。
單位依法設立的具有獨立的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分支機構,可以單獨作為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專辦員註冊登記。
本條第壹款第四項規定的單位證明材料包括:
(壹)國家機關應當提交單位設立的批準文件;
(二)事業單位應當提交政府批準成立的批準文件或者核準登記證明;
(三)社會服務機構應當提交機構登記證書;
(四)社會團體應當提交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企業的單位證明材料由公積金中心通過政府信息***享等平臺查詢、驗證。
第九條專辦員單位應當指定1名及以上人員作為單位住房公積金專辦員(以下簡稱專辦員),專門負責以下事項:
(壹)按規定為單位及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等有關業務;
(二)整理、保管單位住房公積金相關文件資料,並依法履行保密義務;
(三)審查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提交的有關資料;
(四)協助公積金中心對單位職工進行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貸款等業務知識的宣傳和指導;
(五)承辦單位或者公積金中心規定的其他住房公積金事項。
第十條專辦員業務專辦員在業務網點辦理業務時,應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單位更換專辦員的,應當及時辦理專辦員與單位解除關聯的有關手續。
專辦員本人信息變更的,應當及時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壹條單位登記變更單位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按照以下規定提交材料:
(壹)單位名稱、性質分類等信息變更的,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提交單位證明材料;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登記信息變更的,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分別提交單位證明材料,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單位托收賬戶開戶銀行、托收賬戶銀行賬號、托收賬戶名稱更改的,應當及時變更相關信息。
企業名稱、性質分類、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等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公積金中心通過政府信息***享等平臺接收企業變更信息後,應當為單位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單位註銷單位分立、撤銷、解散、破產或者被合並的,應當自單位完成相關登記備案手續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等申請辦理註銷登記,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提交有關材料:
(壹)單位分立、被合並的,提交單位分立、合並批準文件;
(二)單位破產、解散、撤銷的,提交人民法院破產裁定或者上級部門批準文件或者註銷商事登記等證明文件;
(三)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提交商事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文件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公積金中心通過政府信息***享等平臺接收單位註銷登記信息後,應當為單位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章 職工賬戶管理
第十三條賬戶設立自公積金中心核準繳存登記之日起20日內,單位應當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原則上應當選定1家受公積金中心委托辦理公積金繳存業務的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辦理職工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以及其他住房公積金業務。
新錄用職工尚未在本市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單位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為其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四條賬戶關聯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後,應當將住房公積金賬戶與其在任意壹家受托銀行開設的銀行I類結算賬戶進行關聯,關聯後的銀行I類結算賬戶視為公積金聯名卡,用於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
公積金聯名卡無法正常使用的,職工可以按銀行有關規定處理後繼續使用;也可以將其住房公積金賬戶與其他受托銀行I類結算賬戶關聯。
第十五條賬戶密碼使用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後,應當及時更改其公積金賬戶初始密碼;職工遺忘公積金賬戶密碼的,應當申請重新設置密碼。
職工應當妥善保管和使用公積金聯名卡及其密碼。
第十六條賬戶信息變更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信息變更手續,並按照下列情形分別提交有關材料:
(壹)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等信息變更的,提交公安部門出具的變更證明或者戶口簿;
(二)戶籍情況變更的,提交戶口簿;
(三)婚姻狀況變更的,提交結婚證、離婚證、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者調解書。
第十七條封存與啟封職工與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或者與單位保留勞動關系但中止工資關系的,單位應當將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
職工與單位恢復工資關系後,單位應當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啟封手續。
經核實不符合本規定第三十八條第壹款所稱職工的,公積金中心可以對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進行封存。
第十八條集中封存符合下列情形的,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等可以將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至公積金中心設立的集中封存戶管理:
(壹)職工調出原單位或者與原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且未落實新單位或者新單位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
(二)單位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
第十九條賬戶轉移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所在新單位應當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
(壹)職工在本市範圍內調動工作的;
(二)單位合並或者分立的;
(三)集中封存戶職工與新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
第二十條異地轉移接續職工在本市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並穩定繳存滿半年的,可以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將原繳存地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入本市設立的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壹條單位註銷前的集中封存單位在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未辦理的,公積金中心應當將該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至公積金中心集中封存戶管理。
公積金中心按照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為單位辦理註銷登記的,應當在辦理註銷登記前將被註銷單位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至公積金中心集中封存戶管理。
第二十二條賬戶清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滿兩年,並且兩年內未發生過繳存住房公積金行為,也未有單位為該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的,公積金中心可以將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至公積金中心集中封存戶進行管理。
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至公積金中心集中封存戶滿兩年,近兩年內未發生繳存、提取住房公積金等行為且賬戶余額持續為零的,公積金中心可以對該類住房公積金賬戶進行銷戶,銷戶前,公積金中心應當進行公告,公告期為六個月。
職工對公積金中心銷戶處理有異議的,應當在公告期限屆滿前向公積金中心提出異議申請。公告期滿後,職工未提出異議申請並且住房公積金賬戶仍維持本條第二款規定的狀態的,公積金中心可以對該賬戶進行銷戶處理。
第四章 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
第二十三條繳存基數確定標準單位及其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壹年度的月平均工資。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以參加工作第二個月的工資作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新調入的職工以調入單位發放工資當月的工資作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該繳存基數的適用期間為整個住房公積金年度。
第二十四條繳存基數上下限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低於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布的上壹年度月最低工資標準,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繳存基數上限。
第二十五條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和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5%,不得高於12%。
單位及其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由單位在國家規定的區間選定,繳存比例取1%的整數倍。
第二十六條繳存基數及繳存比例調整單位每個住房公積金年度可以對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調整壹次。
住房公積金年度為當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第五章 繳 存
第二十七條匯繳單位每月應當在規定時間將其應繳及為職工代扣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至公積金中心在受托銀行設立的住房公積金專戶。
單位繳存人數、繳存比例、繳存基數等發生變化的,專辦員應當在繳存日前辦理相關變更業務。
第二十八條緩繳和降低繳存比例的條件單位虧損壹年及以上,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可於虧損年度的次年申請緩繳或者降低繳存比例。
前款規定的降低繳存比例是指低於國家規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下限設置實際繳存比例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緩繳和降低繳存比例的程序單位申請緩繳或者降低繳存比例的,應當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形成決議,在單位內部公示。
單位申請緩繳或者降低繳存比例的,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書或者工會決議書,以及可以證明單位虧損的相關材料。
第三十條緩繳和降低繳存比例的期限單位緩繳或者按照降低後的繳存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期限自公積金中心核準之日的次月起算,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期限屆滿單位不能恢復正常繳存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30日內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八條、二十九條的規定重新申請緩繳或者降低繳存比例。
期限屆滿未重新申請的,單位應當為職工補繳緩繳期間的住房公積金,或者自動恢復申請之前的繳存比例。
降低繳存比例的單位可以申請補繳降低繳存比例期間按原比例與按實際比例繳存的差額部分。
單位需要提前終止緩繳或恢復繳存比例的,應當在繳存日前提出申請。
第三十壹條緩繳期間自願繳存單位按照本規定緩繳住房公積金期間,職工可以申請自願繳存其個人應繳部分的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二條其他補繳因單位原因漏繳或者少繳的住房公積金,單位應當如數補繳。
單位未按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經公積金中心督促或者執法後,單位應當補繳違規期間的住房公積金,職工也應當補繳其個人應繳部分的住房公積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職工未通過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應當補繳部分住房公積金,采取自行補繳方式補繳的,應當提交個人執法補繳相關材料。
第三十三條退繳單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時,發生多繳的,經職工同意後,單位可以就多繳且職工尚未提取部分的住房公積金申請辦理退繳。
第三十四條托收匯補繳單位以委托銀行收款方式匯繳或者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與公積金中心簽訂委托收款協議。
第三十五條現金及支票匯補繳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方式匯繳或者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在公積金中心指定的業務網點辦理。
單位選擇支票匯繳或者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填制與匯繳或者補繳金額壹致的轉賬支票。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業務優化辦理機制公積金中心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政策或者規定,參與商事主體或者其他組織簡化登記、信息互認***享、業務同步辦理等機制,為企業及其他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
第三十七條自願繳存本規定第三條第壹款規定的單位之外的其他單位及其職工、個體工商戶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等可以在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
港澳臺居民及外籍人士屬於本規定第三十八條第壹款所稱職工的,可以通過單位代扣代繳的方式繳存住房公積金,或者通過與公積金中心簽訂自願繳存協議的方式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八條名詞釋義本規定所稱職工,是指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者經調解組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認定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並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在崗從業人員,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單位按照編制管理的工作人員。
本規定所稱身份證明文件,包括大陸居民的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居住證、臺灣居民居住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外籍人士的護照以及外籍人士中國永久居留證等。
本規定所稱自助服務平臺,是指可以自助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的各類服務平臺。
第三十九條施行日期本規定自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關於《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的修訂說明
為規範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我市規範性文件管理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開展的實際需求,我們對《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規定》進行修訂,形成了《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繳存規定》)。現就修訂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壹、修訂必要性
公積金繳存業務快速發展過程中,我們發現《繳存規定》的部分條款已不再適應當前業務辦理實際,為使繳存政策更能適應當前住房公積金業務開展的實際需求,亟需進壹步調整和完善《繳存規定》相關內容。
同時,根據《深圳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文件管理規定》(深圳市政府令第305 號)等規定,規範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過5年。
現行《繳存規定》於2017年5月27日施行,有必要結合繳存業務實際予以修訂。
二、修訂過程
在《繳存規定》的修訂過程中,我們總結了當前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的實踐經驗,比較借鑒了各地的繳存政策,於2021年下半年啟動修訂工作,提出了相關的修訂建議和方案,經過多次研究論證,於近期修訂形成了《繳存規定》。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修訂後的《繳存規定》由原來的八章調整為六章,分別為總則、單位登記、職工賬戶管理、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繳存和附則。
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壹)調整體例結構,修改部分章節名稱
本次修訂基於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的實際需要,調整原有的體例結構,修改部分章節名稱,刪除了原來的專辦員、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及網上業務辦理三個章節,將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獨立為壹章,優化了部分章節名稱。
(二)立足業務發展實際需求,增加業務辦理事項
為適應現階段我市住房公積金業務的發展需求,在《繳存規定》中增加了執法補繳、退繳、異地轉移接續等相關業務辦理事項的內容。
(三)納入繳存提取業務文件及自願繳存主體的相關內容
為了保持《繳存規定》的完整性,將2021年發布的《關於進壹步規範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等業務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中關於住房公積金賬戶清理、新入職職工繳存基數的確定方式及《深圳市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規定》中關於自願繳存主體的相關內容納入。
(四)以人為本,進壹步保障職工繳存權益
為保障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進壹步優化繳存業務辦理流程,在降低繳存比例和緩繳的程序中增加了單位內部公示制度,並明確強制繳存單位中的港澳臺居民及外籍人士可以以個人名義自願繳存住房公積金。
(五)優化完善業務辦理材料,落實政務考核要求
根據省、市關於政務服務事項優化精簡的相關要求,我們將涉及公積金業務辦理的相關材料進行梳理整合,刪除了申請表的具體名稱,以相應申請表代替。
特此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