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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在手上 為何房子卻被賣了

日前,壹位姓曾的女士怒氣沖沖找到我們,口口聲聲說要投訴。她告訴筆者,自己的老同學黃先生以兩套房子作抵押,向她借了200萬元,承諾到期後再給30萬元利息,房產證就押在曾女士這裏。沒想到,到了還款期限,黃先生竟聯系不上了。曾女士去房管局壹查,才發現房子早就被黃先生賣出去了。兩本房產證盡管在曾女士手裏,現在也與廢紙無異。 曾女士想不通了,證在手裏,黃先生怎麽能把房子賣了,這其中,房管局有沒有盡到責任呢? 房產證上的信息都是真的,她借了他200萬元 原來,曾女士是本市壹位經營化妝品的個體老板,還開有自己的美容中心。今年壹月,與曾女士曾經是高中同學的黃先生找到她,說是急需資金周轉生意,希望曾女士能夠借給他200萬元救救急。 這不是筆小數目,曾女士開始感到有些為難。於是,黃先生拿出兩本房產證,說:“這是我名下的兩套房子,大的壹套價值180多萬元,小的壹套價值150多萬元,兩套房子價值300多萬元元。妳若不放心,我把房產證抵押在妳這裏。妳借給我200萬元,半年後,我連本帶息還妳230萬元。” 曾女士拿起兩本房產證看看,沒看出什麽問題。想到自己剛好有閑錢,放著也是放著,借出去半年,還能賺回30萬元利息,曾女士心動了,打算做這筆交易。稍後,她還托壹個朋友去幫她查查這兩套房子的實際主人和價值。 朋友很快回復了,房產證是真的,房主也確實是黃先生,現在那兩套房子的市價已達500多萬元! 還有什麽好猶豫的呢!曾女士很快聯系了黃先生。黃先生赴約後,認真地寫了張“借款兩百萬元付息30萬”的借條,連同房產證壹起交給曾女士,並要求曾女士給他打壹個收條,表示收到他的兩本房產證。壹應手續辦好後,曾女士和黃先生壹起去銀行,將200萬元劃到了黃先生的賬上。 他以遺失為由補辦房產證,把房子轉手後消失了 今年六月底,黃先生和曾女士約定的還款日期到了,曾女士便給他打電話,誰知黃先生的電話已停機。她有些心慌,不過,想到房產證還在她手上,也就不太在意了。過了壹段時間,到了七月份了,黃先生還是聯系不上,曾女士心裏很不踏實了,便按照房產證上的地址找上門去。讓曾女士無論如何都想不到的是,住在這套大房子裏的房主,是今年三月份買下這套房子的,同時已辦好了過戶手續,房產證也已辦下來了。 “這套房子的房產證明明在我的手裏,妳怎麽可能又辦了個房產證?”曾女士懵了,立即去房管局問個究竟。 工作人員查詢後告訴曾女士,在今年二月份的時候,黃先生就以原房產證遺失為由,在房管局申辦了新的房產證,並於今年三月將兩套房子都賣給了別人,同時辦理了過戶手續。 本想賺點利息錢,沒想到卻最終落得個血本無歸,曾女士壹怒之下,提出要告房管局,還找到了本刊要求曝光。 律師解答:雙方應簽訂抵押合同,辦理抵押物登記 浙江法君律師事務所的沈靖、鄭付林律師在仔細聆聽了案情後,說道,就本案而言,曾女士和黃先生雖然有抵押的意向,但是並沒有訂立書面的抵押合同,更沒有辦理抵押物登記,所以,嚴格說來,他們並沒有訂立抵押合同。 本案中,曾女士僅僅是持有黃先生的房產證,而沒有辦理抵押登記,根本就不能算是抵押,所以,曾女士的抵押權益根本無從說起。首先,在沒有辦理抵押登記的情況下,房管局根本不可能知曉當事人之間有抵押行為,也就不可能向當事人提供任何保護。其次,黃先生作為房主,在房管局已經登記在案,是有案可查的,即使他將房產證交給了別人,但也可以以種種理由,通過壹定的程序重新補辦到新的房產證。換句話說,曾女士僅僅是將兩本屬於黃先生的房產證拿在自己手上,是沒有任何實際意義的。 本案中,新的房主對此並不知情,而房管局所有操作合乎規定,因此即使曾女士即使告了他們,也沒有勝算的可能。唯壹能告的,只有黃先生。 沈靖、鄭付林律師在此提醒,公民在從事抵押行為時,壹定要嚴格按照法律程序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