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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斌的事件進展

2007年02月:福州市人民福州檢察院以念斌犯投放危險物質罪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07年03月: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念斌當庭翻供,表示,其做出的有罪供述,均是遭受了警方嚴重的刑訊逼供後承認的;

2008年02月: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壹審判決,念斌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2008年12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09年06月: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念斌死刑立即執行,念斌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2010年04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於二審判處念斌死刑之後,該案移送至中華人民***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死刑復核;

2011年04月:中華人民***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下發裁定,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判,發回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重審;

2011年05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判,發回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2011年09月,念斌案再次由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壹審開庭;

2011年11月,念斌被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了死刑立即執行,念斌提起上訴;

2014年06月,該案在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2014年08月,宣布無罪,當庭釋放。

2014年12月25日,念斌正式提交賠償申請,要求福州中院賠償1500萬 。

2014年12月26日上午,念斌向福建省檢察院提交兩份控告書,分別控主辦念斌案的平潭縣公安局民警翁其鋒、遊經飛,以及福州市公安局及技術檢驗人員林瑾輝、劉祥偉、吳升武、林小龍、黃章鴻。要求對翁其鋒、遊經飛涉嫌刑訊逼供,徇私枉法,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行為立案調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福州市公安局及檢驗人員林瑾輝、劉祥偉、吳升武、林小龍、黃章鴻五人違反鑒定規範及國家法律規定的情況進行深入調查,嚴肅追究其違法犯罪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