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米貨車能不能超載?
6.8米貨車標準載重10噸,不能超載,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壹次記3分,罰款200元。
《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擴展資料
2016年8月19日,交通運輸部頒布了修訂後的《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2號)
加強違法超限運輸管理
規範處罰自由裁量權。公路管理機構在實施處罰時,要嚴格執行《規定》中的處罰標準,規範自由裁量權,防止處罰隨意性。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未超過4.2米、總寬度未超過3米且總長度未超過20米的,可處200元以下罰款。
車貨總長度、寬度、高度分別符合不同處罰檔次時,不累計計算處罰數額,可按最高檔進行處罰;外廓尺寸超限和車貨總質量超限作為兩種不同情形的違法行為,應當累計計算罰款數額。對於車貨總質量超過限定標準,但未超過1噸的,處以警告處罰,
並在監督消除違法行為後放行;對於車貨總質量超過限定標準1噸的,從限定標準開始計算,每超過1噸罰款500元,未滿1噸的部分不予計算,最高罰款數額不得超過30000元,並在監督消除違法行為後放行。
例如牽引車驅動軸為雙軸的六軸汽車列車車貨總質量達到49噸未滿50噸的,處以警告處罰;達到50噸未滿51噸的,罰款500元;達到51噸未滿52噸的,罰款1000元,以此類推,最高罰款數額不得超過30000元。
對於車貨總質量未超過限定標準,但車輛軸荷超過《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2016)有關要求的貨運車輛,及時予以糾正,原則上不予處罰。
交通運輸部——《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