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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環境保護局的主要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編制環境功能區劃,擬訂全市環境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環境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水體、土壤、大氣、噪聲、固體廢物、機動車等環境汙染防治工作;負責協調組織重大環境突發汙染事件應急工作,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事故,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三)承擔落實全市汙染減排目標的責任。制定並組織實施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統籌管理全市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核發重點企業汙染物排放許可證;監督各區、縣級市和有關單位落實減排任務。

(四)組織、指導並協調排汙費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預算,並組織實施。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汙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市政府委托組織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管理權限審查綜合性規劃和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監督建設項目實施汙染防治“三同時”制度。

(六)指導、協調、監督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參與生物多樣性保護,組織開展對生態功能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及濕地的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協調、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示範區建設;牽頭組織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

(七)受市政府委托制定年度環境保護目標,並協調、指導區、縣級市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八)負責民用核技術應用與輻射環境安全的監督管理和汙染防治工作,協調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

(九)負責環境監察、監測、統計等工作;組織建設和管理環境監測網及信息系統;組織環境質量指數預測預報,組織編制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環境狀況公報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組織開展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推廣環保應用技術示範工程,組織對外環保科技與經濟合作交流。

(十壹)指導區、縣級市環境保護工作;協助區、縣級市管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領導幹部。

(十二)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資源節約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實施排汙申報登記、排汙收費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環保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