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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海軍的艦艇命名是怎麽規定的

中國海軍的艦艇命名規定具體如下:

巡洋艦以上:由國務院特別命名;

巡洋艦:以行政省(區)或直轄市命名;

驅逐艦:以“大、中城市”命名。如:“寧波”號驅逐艦;

護衛艦:以“中、小城市”命名。如:“東莞”號護衛艦;

綜合補給艦:以“湖泊”命名。如:“千島湖”號補給艦;

彈道導彈核潛艇:以“長征”加序列號命名。如“長征”6號;

攻擊型核潛艇:以“長征”加序號命名。如:“長征”4號;

常規導彈潛艇:以“遠征”加序號命名。如:“遠征”23號;

常規魚雷潛艇:以“長城”加序號命名。如:“長城”18號;

掃雷艦:以“州”或“縣”命名。如“鶴山”號、“霍邱”號掃雷艦;

獵潛艇、護衛艇:以“縣”命名。如“南海”號、“番禺”號護衛艇;

船塢登陸艦、坦克登陸艦:以“山”命名。如:“井岡山”號登陸艦;

步兵登陸艦:以“河”命名。如:“黃河”號登陸艦;

訓練艦、武器試驗艦:以人名命名。如:“鄭和”號遠洋綜合訓練艦;

輔助艦船以所在海區和性質的名稱(如:“南運”、“東拖”、“北油”、“東標”等),再加序號命名。

根據《海軍艦艇命名條例》,艦艇命名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壹)區別於國際上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艦艇命名;

(二)區別於國內民用商用的船名;

(三)條理性強,便於記憶;

(四)字音清晰,不易相互混淆;

(五)名稱響亮,富有含義;

(六)能夠體現國家的尊嚴;

(七)能夠體現中華民族悠久的歷史和文化;

(八)能夠經得起歷史的考驗,使用長久,在相當長的時間內能夠滿足裝備發展的需要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中國人民解放軍海軍艦艇命名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