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傾銷是什麽意思啊

傾銷是指壹個國家或者地區的出口商將其產品以低於正常價值的價格出口到另外壹個國家或者地區的行為。傾銷的目的多種多樣,除了處理過剩的商品,維持生產規模之外,最主要的還是為了排擠甚至擠垮他國的生產商。雖然有可能會面臨虧損,但是在消滅了競爭對手後,就能壟斷整個市場,然後擡高價格,就可以達到獲取壟斷利潤的目的。

判斷壹個產品是否為傾銷,有三個主要因素

第壹,產品是否是以低於正常價值或公平價值的價格銷售

第二,這種低價銷售的行為是否給進口國產業造成損害,包括實質性損害、實質性威脅和實質性阻礙

第三,損害是否由低價產品銷售造成的,二者之間需要存在因果關系。

傾銷往往給進口國生產者的利益造成損害,甚至擾亂其市場經濟秩序,給進口國的經濟帶來毀滅性打擊。

傾銷是指壹國(地區)的生產商或出口商以低於其國內市場價格或低於成本的價格將其商品擠進另壹國(地區)市場的行為。受到傾銷商品損害的進口國為此采取的措施稱之為反傾銷。

世貿組織的《反傾銷協議》規定,壹成員要實施反傾銷措施,必須遵守三個條件:首先,確定存在傾銷的事實;第二,確定對國內產業造成了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的威脅,或對建立國內相關產業造成實質阻礙;第三,確定傾銷和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按照傾銷的定義,若產品的出口價格低於正常價格,就會被認為存在傾銷。出口價格低於正常價格的差額被稱為傾銷幅度。所以,確定傾銷必須經過三個步驟:確定出口價格;確定正常價格;對出口價格和正常價格進行比較。

正常價格通常是指在壹般貿易條件下出口國國內同類產品的可比銷售價格。如該產品的國內價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國同類產品出口價格來確認正常價格。

反傾銷作為壹種被世界各國普遍認可和廣泛接受的限制進口的手段,是1948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中所確立的原則。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該手段逐步演化成各國保護國內產業的主要工具。據統計,自1990年至2000年全世界範圍內發生的反傾銷案件達2483件,全球遭致反傾銷的產品種類已經超過3000種,因此而影響的貿易量達千億美元以上。采用反傾銷手段的國家也以經濟發達國家為主。其中歐盟372起,澳大利亞360起,美國351起,墨西哥176起,阿根廷156起,加拿大155起。近兩年來發展中國家有擴大使用反傾銷手段之勢,據統計,南非、印度、巴西、阿根廷、韓國都較多地啟動了反傾銷調查程序。發展中國家是反傾銷措施的主要目標,有超過60%的反傾銷案件針對的是發展中國家。1990~1999年,遭受反傾銷調查最多的國家和地區是中國(308)、美國(104)、韓國(171)、日本(121)、中國臺灣省(112)等。

反傾銷屬於壹種保護本國企業的條款。關貿總協定說如果傾銷對進口國造成了實質的損傷和威脅,那就不允許了。所以反傾銷就有了保護本國企業的色彩。或者說很多國家是打著“反傾銷的旗,行保護之實”。

WTO反傾銷協議規定,進口產品以低於正常價值的價格進入另壹國,則該產品被視為傾銷。正常價值,有三種方式參照、判斷價格是否低於正常價值:①該產品在本國的銷售價格;②向其他國出口價格;③成本核算。壹般優先①②作為判斷依據。傾銷的目的是搶占份額,打敗競爭對手,從而再獲壟斷利潤。產品在進口國家的價格低於本國價格的差數,稱為傾銷幅度。WTO規定,當進口產品的傾銷幅度不足2%,或某國產品的進口量不到全部進口量的3%時,不得提起反傾銷要求。只有當外國產品進口對本國企業造成實質損害時,才能提起反傾銷要求。

反傾銷有兩種,壹是本國產品出口到國外,國外政府采取的反傾銷措施;二是國外產品進入本國,本國政府采取的反傾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