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規劃許可證需要哪些材料
1、《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表(建築類項目);
2、授權委托書;
3、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註:前面環節已提交過的不需重復提交,如有變更需再次提交);
4、建設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臨時建設項目除外);
5、使用土地的證明文件,建設用地批準書或土地證(須提供原件核對)或國有土地出讓合同(出讓項目提供,須提供原件核對)或用地預審意見;
6、直接進入初步設計審查的建設、發改部門牽頭的審查項目還應提供初步設計批復、附圖及成果稿文本;
7、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的建築方案或初步設計圖紙,五百分之壹總平面藍圖四份、成果電子文件壹份(含三維電子模型)。
工程規劃許可證需要具備的條件:
1、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2、依法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綜上所述,工程規劃許可證需要的材料,《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表(建築類項目);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註:前面環節已提交過的不需重復提交,如有變更需再次提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