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型公眾人物的法律分析
從本案引起諸多媒體關註的關註效應上,人們看到法院對於此案的用心良苦和慎重處理,也看到由此案延伸出的新聞侵權的認定標準。對於公眾人物的隱私權,法律給予其低於壹般人的保護,這是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的體現。關於公眾人物的隱私權保護問題,學界認為,公眾人物的權利範疇要低於壹般人的權利範疇,即社會對此類人的關註要高於壹般人,也因為他們從社會的關註中獲得無形的價值利益,那麽他們在付出個人隱私權的範疇方面相比於普通人也要多些。處理關涉公眾人物隱私權和民眾知情權的沖突上,也應堅持社會公***利益原則和利益平衡原則。這樣才能在構築普通人權利保護及公眾知情權和公眾人物隱私權披露的沖突上到達利益的平衡。
公***利益原則是指:公眾人物作為社會關註的焦點,他們從事的活動壹般與社會公眾的利益相關,可以說,公眾人物所代表的利益不僅僅是自己的,也是社會的和公眾的,作為民眾的知情權而言,公眾有權知曉公眾人物與公***利益相關的情況。在本案中,楊麗娟因為追星導致父親跳河自殺的新聞足以使其成為公眾關註的對象,並且在楊麗娟追星的過程中,其主動聯系媒體,接受媒體采訪,為其順利見到某明星創造條件和機遇,這也足以說明,在成為公眾人物的內心願望上,楊麗娟期望自己成為公眾關註的對象,或是,放任自己成為公眾人物,而最後,楊麗娟也最終成為了公眾人物。因此其個人權利受限的範疇理應適用於公眾人物,不應等同於普通人。
利益適度平衡原則是指:新聞媒體在報道關涉公眾人物的個人情況時,應該堅持利益平衡,在追求公眾知情權時不能以犧牲個人的人格尊嚴為代價,不能侵犯被報道者的個人尊嚴,人格尊嚴是人所天生享有的,是人的基本權利,不容侵犯。公眾知情權的範疇,與公眾人物所關涉事件本身相關,例如楊麗娟追求事件,導致其父親跳河自殺,足以引起社會和輿論的關註,並且追星事件引發的思考絕不僅僅限於此。因為追星導致家庭基本生活的紊亂,並且父親因此跳河,我們的社會應從此次事件中吸取教訓,要不,類似事件的爆發足以影響青少年健康成長和社會的良性發展。楊麗娟的瘋狂追星行為導致父親跳河這本身就是社會畸形發展的縮影,媒體對此事件的關註亦是期望引起相關各方的重視和思考,我們如何引導青少年健康的生活方式和積極的人生態度。盲目追星導致的人生悲劇這是任何壹個社會都不願看到的。楊的瘋狂追星行為導致其成為了公眾人物,在成為公眾人物的同時,她所受到的媒體關註也強於普通人,不管她願意不願,贊同不贊同,媒體所給予其的關註不會因其不願意而停止,而大眾從中吸取的不僅僅是壹個家庭因為追星所釀成的兩代人的痛楚,更應從中看到壹個瘋狂的追星行為所導致的家庭悲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