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審計條例的審計職權
審計部門可以在壹定範圍內通報審計結果。通報審計結果,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和軍事秘密,遵守軍隊的有關規定。
審計結果應當作為上級考評被審計單位工作的重要依據。 審計部門應當根據上級和本級首長指示、上級審計部門的要求,結合實際情況,制訂審計工作計劃。
審計工作計劃報本級首長批準。
全軍性的審計事項和重大審計項目,應當報中央軍委批準。 審計部門應當根據審計工作計劃確定審計項目,選定審計方式,制定審計方案,成立審計組。
審計方式包括:就地審計、報送審計、網絡審計、派駐審計等。 審計組應當於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特殊情況,經本級首長批準,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被審計單位應當為審計組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應當通過審查有關財務資料,核查有關資產,查閱有關文件、會議記錄和相關的電子數據系統及技術文檔,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等審計方法,取得審計證據,做出審計記錄,編制工作底稿。
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應當對所提供的審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作出書面承諾。
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調查時,應當出示審計人員工作證件。 審計組對有關事項實施審計後,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作出審計評價,形成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並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在接到審計報告後10日內向審計組提交書面意見。
審計組應當將審計報告和書面意見壹並報送審計部門。 審計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審定審計組的審計報告,研究被審計單位的意見,出具審計部門的審計報告。對於有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應當在審計報告中提出予以整改的審計意見;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處理、處罰的意見。
審計部門對重要審計事項作出審計決定前,應當報告本級首長。
審計部門應當及時將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送達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主管部門。審計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被審計單位或者有關責任人員對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審計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上壹級審計部門書面申請復審。對解放軍審計署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解放軍審計署書面申請復審。
審計部門對復審申請認為應當受理的,及時通知申請復審的單位和原審計部門。復審後作出的決定應當及時下達,復審決定下達前,原審計決定繼續生效。
復審實行壹次復審制。上級審計部門復審決定為終結復審決定。 審計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審計程序,確保審計質量。
審計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組織實施的審計項目的審計質量負責;審計組組長對審計組承擔的審計項目的審計質量負責;審計人員對所承辦的審計事項的審計質量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