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多久不能做屍檢
屍檢最長期限是患者死亡後7日內。
視家屬或醫方具體情況而定。壹般而言,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持續低溫冷凍保存,溫度在零下20度至零下18度),可以延長至7日,結果出來大概要20天到30天。
壹、申請或委托屍檢方包括什麽
1、有關醫院;
2、衛生行政部門;
3、司法機關;
4、死者的親屬或代理人;
5、被受理屍檢方認可的其他申請或委托方。
二、什麽情況的屍檢可不受理。
1、委托屍檢手續不完備者(包括未按規則交納屍檢費用者)。
2、拒簽《死者親屬或代理人委托屍檢知情同意書》者《包括對於屍檢的術式、範圍、臟器或組織的取留及其處理方式等持有異議,從而影響屍檢實施和屍檢結論形成者》。
3、委托屍檢方與受理屍檢方就涉及屍檢的某些重要問題未能達到協議者。
4、死者死亡超過48h未經冷凍或冷凍超過7d者。
5、疑因或確因烈性傳染病死亡的病例,屍檢方不具備相應屍檢設施條件者。
6、因其他情況不能受理者。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八條 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
屍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屍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屍檢的義務。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屍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屍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壹方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