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股票行情交易網 - 文娛動態 - 如何督促工業企業汙染物排放達標

如何督促工業企業汙染物排放達標

馬上環保稅就要出臺了,應該可以對工業企業達標起到督促的作用。

?人大首次審議 《環境保護稅法 (草案) 》

易凈水網(www.ep360.cn)訊: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今日在京召開,《環境保護稅法(草案)》首次與公眾見面,會議還將繼續審議《海洋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等多項法律。

財政部部長樓繼偉在會上做了關於《環境保護稅法(草案)》的說明。這意味著備受關註的環保稅終於浮出水面。

草案規定,考慮到現行稅制中已有車船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等稅種對機動車的生產和使用進行調節,因此,對機動車、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汙染源排放的應稅汙染物免稅。

草案以現行排汙費收費標準作為環境保護稅的稅額下限,規定:大氣汙染物稅額為每汙染當量1.2元;水汙染物稅額為每汙染當量1.4元;固體廢物按不同種類,稅額為每噸5元~1000元;噪聲按超標分貝數,稅額為每月350元~11200元。

會議聽取了國土資源部部長姜大明作的《海洋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草案***9條,主要修改、增加了以下內容:

1針對海洋環境保護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加大對汙染海洋環境行為的處罰力度。增加按日計罰,責令停業、關閉等處罰措施;增加對企業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罰;就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律責任與《環境影響評價法》作銜接性規定;加大對造成海洋環境汙染事故行為的處罰力度,取消30萬元的罰款上限,根據事故等級分別處以事故直接損失20%和30%的罰款。

2對新的《環境保護法》增設的制度,在海洋環境保護法中予以銜接。對主要汙染物排海總量超標的重點海域或者未完成海洋環境保護目標任務的海域,實施環境影響評價限批;增加建立健全海洋生態保護補償制度,以及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應嚴格遵守生態保護紅線的規定。

3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修改部分行政審批事項條款。根據國務院關於實行企業投資項目網上並聯核準制度和取消行政審批事項的有關決定,將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編報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時間要求由“可行性研究階段”改為“建設項目開工前”,取消船舶汙染港區水域作業審批、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環保設施試運行審批。同時,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不再向環保部門備案,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環保設施不再由環保部門驗收。

費改稅有利於解決執法剛性不足等問題

《環境保護稅法(草案)》是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修改後的《立法法》對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提出明確要求和作出明確規定之後,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第壹部稅收法律草案。

制定環境保護稅法將有利於從根本上解決現行排汙費制度存在的執法剛性不足、行政幹預較多、強制性和規範性較為缺乏等問題,有利於促進形成治汙減排的內在約束機制,有利於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草案擬將現行的“排汙費”改為“環保稅”,將現行排汙費收費標準作為環境保護稅的稅額下限,規定應稅汙染物包括“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4類。

財政部部長樓繼偉在關於《環境保護稅法(草案)》的說明中表示,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提出“推動環境保護費改稅”、“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環境保護部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起草了《環境保護稅法(送審稿)》。在吸收采納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環境保護稅法(草案)》,草案已經國務院第13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樓繼偉在說明中指出,2003年~2015年,全國累計征收排汙費2115.99億元。排汙費制度對於防治環境汙染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與稅收制度相比,排汙費制度存在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門幹預等問題,因此有必要進行環境保護費改稅。

關於環境保護稅法立法的總體考慮,樓繼偉介紹說:

壹是按照“稅負平移”的原則進行環境保護費改稅。為實現排汙費制度向環境保護稅制度的平穩轉移,草案根據現行排汙費項目設置稅目,將排汙費的繳納人作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將應稅汙染物排放量作為計稅依據,將現行排汙費收費標準作為環境保護稅的稅額下限。

二是考慮到各地情況差異較大,允許地方以《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標準為基礎,上浮應稅汙染物的適用稅額。對各方面爭議比較大的對二氧化碳征收環境保護稅問題,暫不納入征收範圍。

三是建立環境保護稅征管協作機制,環境保護費改稅後,征收部門由環保部門改為稅務部門,同時又離不開環保部門的配合,草案對征管分工協作機制作了規定。

《環境保護稅法(草案)》是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修改後的《立法法》對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提出明確要求和作出明確規定之後,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第壹部稅收法律草案。制定環境保護稅法將有利於從根本上解決現行排汙費制度存在的執法剛性不足、行政幹預較多、強制性和規範性較為缺乏等問題,有利於促進形成治汙減排的內在約束機制,有利於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草案擬將現行的“排汙費”改為“環保稅”,將現行排汙費收費標準作為環境保護稅的稅額下限,規定應稅汙染物包括“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4類。

財政部部長樓繼偉在關於《環境保護稅法(草案)》的說明中表示,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提出“推動環境保護費改稅”、“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環境保護部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起草了《環境保護稅法(送審稿)》。在吸收采納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環境保護稅法(草案)》,草案已經國務院第13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樓繼偉在說明中指出,2003年~2015年,全國累計征收排汙費2115.99億元。排汙費制度對於防治環境汙染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與稅收制度相比,排汙費制度存在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門幹預等問題,因此有必要進行環境保護費改稅。

關於環境保護稅法立法的總體考慮,樓繼偉介紹說:壹是按照“稅負平移”的原則進行環境保護費改稅。為實現排汙費制度向環境保護稅制度的平穩轉移,草案根據現行排汙費項目設置稅目,將排汙費的繳納人作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將應稅汙染物排放量作為計稅依據,將現行排汙費收費標準作為環境保護稅的稅額下限。二是考慮到各地情況差異較大,允許地方以《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標準為基礎,上浮應稅汙染物的適用稅額。對各方面爭議比較大的對二氧化碳征收環境保護稅問題,暫不納入征收範圍。三是建立環境保護稅征管協作機制,環境保護費改稅後,征收部門由環保部門改為稅務部門,同時又離不開環保部門的配合,草案對征管分工協作機制作了規定。

樓繼偉對草案的主要內容作了說明:

關於納稅人草案規定: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為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第二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依法設立的汙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應稅汙染物,繳納處理費用的,由於其不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汙染物,不繳納相應汙染物的環境保護稅;在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的,不繳納固體廢物的環境保護稅(第四條)。

關於征稅對象和征稅範圍與現行排汙費制度的征收對象相銜接,草案規定環境保護稅的征稅對象為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等4類(第三條),具體稅目、稅額依照本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執行(第六條第壹款)。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規定征收環境保護稅,不再征收排汙費(第二十大條)。同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汙染物減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壹排放口征收環境保護稅的應稅汙染物種類數,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決定,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第九條)。每種應稅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的具體汙染當量值,依照本法所附《應稅汙染物和當量值表》執行(第八條)。

關於稅負草案以現行排汙費收費標準作為環境保護稅的稅額下限,規定大氣汙染物稅額為每汙染當量1.2元;水汙染物稅額為每汙染當量1.4元;固體廢物按不同種類,稅額為每噸5元至1000元;噪聲按超標分貝數,稅額為每月350元至11200元。同時,兼顧目前部分省、直轄市上調了排汙費收費標準且有的省、直轄市收費標準較高的情況,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汙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可以在《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標準基礎上,上浮應稅汙染物的適用稅額,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決定,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第六條)

關於稅收優惠草案規定了5種免稅情形:壹是為支持農業發展,對農業生產排放的應稅汙染物免稅,但鑒於規模化養殖對農村環境威脅較大,未將其列入免稅範圍;二是考慮到現行稅制中已有車船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等稅種對機動車的生產和使用進行調節,因此,對機動車、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汙染源排放的應稅汙染物免稅;三是對依法設立的城鎮汙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向環境達標排放的應稅汙染物免稅,對工業汙水集中處理場所不予免稅;四是為鼓勵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減少汙染物排放,對納稅人符合標準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免稅;五是國務院批準免稅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條第壹款)為鼓勵企業通過采用先進技術減少汙染物排放,草案規定: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汙染物和水汙染物的濃度值低於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50%的,減半征收環境保護稅。(第十三條)

關於稅收征管草案規定:納稅人應當依法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對申報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第十九條);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管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依法對汙染物監測管理(第十四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稅務機關應當建立涉稅信息***享平臺和機制,定期交換有關納稅信息資料(第十五條)。此外,草案對環境保護稅應稅汙染物計稅依據的確定方法(第七條),應稅汙染物的計算方法和順序(第十條),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第十壹條)等作了規定。

征收環境保護稅不免除納稅人環境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