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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開除公職條件

存在違法行為且依法判處承擔刑事責任的情況下會予以開除公職。開除公職指國家機關或公***企業、事業單位中的正式職務擔任公職被開除。開除公職不包括除名。開除公職壹般是針對幹部而言,普通單位不應當予以開除,而是應當除名。

這些情況會被開除公職:

1、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2、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3、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並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等。

4、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5、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壹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違反行政紀律,依法應當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公務員違紀違法的,應當由處分決定機關決定對公務員違紀違法的情況進行調查,並將調查認定的事實以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處分決定機關不得因公務員申辯而加重處分。

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公務員有思想政治素質較差;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不能適應工作要求;責任心缺失,工作不擔當、不作為,或者工作作風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者在工作中因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

公職人員開除公職條件如下:

1、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玩忽職守,貽誤工作;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壓制批評,打擊報復;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2、貪汙、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3、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違反紀律的其他行為。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後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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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第六十二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第六十三條

對公務員的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公務員違紀違法的,應當由處分決定機關決定對公務員違紀違法的情況進行調查,並將調查認定的事實以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處分決定機關不得因公務員申辯而加重處分。

處分決定機關認為對公務員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