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股票行情交易網 - 文娛動態 - “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是特指“本屆本級”嗎?

“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是特指“本屆本級”嗎?

如果孤立地看問題,只從“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這八個字的字面去理解分析,筆者認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即可以指每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也可以指本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也可以指上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也可以指下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不管是哪壹屆,只要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就應該包括其中。這種理解符合絕大部分人的思維方式。還有壹種理解,認為地方組織法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就是特指本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事實上,在地方組織法中,為了區別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中屆與屆之間的關系,有“上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下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提法,但地方組織法就是沒有“本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提法。因而就有人想當然地認為,如果“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前面沒有“上屆”、“下屆”、“每屆”這些限制,“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就是特指本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無論是泛指還是特指,首先要認可這樣的壹個事實:壹個概念在同壹部法律規定中的含義應該是明確壹致的,只能有壹種解釋,不能有第二種解釋。據筆者統計,在地方組織法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現了七十六次,其含義也只能有壹種解釋。要麽是泛指,要麽是特指。二者必居其壹。因而上述兩種理解,只可能有壹種正確。筆者認為,研究上屆本級、下屆本級、每屆本級這些問題,站在本屆本級這個邏輯起點上最能講明問題。地方組織法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應特指本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這符合立法的本意。當然這種理解還有點瑕疵,但有瑕疵是法律本身存在的問題。法律總要有壹個不斷完善的過程。有些法律規定,當時看不出有什麽不足或問題,但隨著時間的推移,認識的不斷深化,不足或問題往往會逐漸顯露出來。實際上如果需要明確是上屆本級、下屆本級或每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地方組織法都做了具體限制性表述。如第十三條規定,每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第十六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第壹次會議,在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由上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第三十三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從每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第壹次會議開始,到下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第壹次會議為止;第四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它行使職權到下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常務委員會為止。“上屆、下屆、每屆”的限制,明確了屆與屆的關系。據筆者統計,七十六處“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中,有“上屆”、“下屆”、“每屆”限制性表述的只有上述五處。如果“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前面沒有這些限制,我們只能認為不需要限制(現在看來限制有點少了),也就是說沒有限制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要麽是泛指,要麽是特指。在其余七十壹處中,根據法律條文的具體規定,筆者認為有七十處都特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主要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只有少數幾處可理解為同時指上屆或同時指下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如地方組織法第十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這裏的本級只能是特指本屆本級,不可能指上屆或下屆,按法律規定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不存在罷免上屆或下屆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問題。如第二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民政府領導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在人代會閉會期間,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辭職,由常務委員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備案”。這裏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要指本屆本級,當然如果屆末要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只能是下屆本級了。第五十九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職權:壹、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這裏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指本屆本級,也可是上屆本級。只有壹處主要指下屆本級。地方組織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行使下列職權:二、領導或者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筆者認為這主要是指換屆選舉工作,這裏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要指下屆本級。當然也可能涉及到本屆本級人大代表的補選。人大常委會領導或者主持本屆本級人大代表的補選也能說的過去,但和換屆選舉相比畢竟不是主要的。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看出,七十壹處沒有“上屆、下屆或每屆”限制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其含義不完全壹致,這是不應該出現的情況,筆者認為是立法存在的問題,但絕大部分都是特指本屆本級。實際上只需在少數幾處改動壹下,或如需要就和已加上限制的五處壹樣,加上“上屆”、“下屆”、“每屆”後,沒有限制條件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就只能是特指本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了。因而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理解本屆本級盡管有瑕疵也是基本可行的,筆者祈求地方組織法的不斷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