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將會帶來哪些變化
變化:買了六天的保溫壺發現不太保溫,以前消費者往往只能自認倒黴湊合著用,現在可以向商家要求退換貨了。
解讀:新《消法》壹大亮點就是“三包”擴大至所有商品,該規定明確了消費者的優先退貨權。規定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情況下,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退貨、更換、修理,即消費者可優先選擇退貨。尤其值得註意的是,“三包”規定的適用範圍從以前的23種擴大到所有商品。原23種“三包”商品之外的其他商品,出現質量問題都可以在七天內要求退貨、更換、修理。同時,還明確三包期限的起始時間從交付之日起開始計算。過去三包起算時間是按開具發票時間計算,實際上是間接縮短了三包期限,有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 網購商品七天內可無理由退貨
變化:小張在網上買了壹件衣服。收到貨後發現顏色不適合自己,可以聯系網店店主要求退貨。而在以前,這些非質量問題,比如自身穿著效果不佳等原因提出的退貨壹般都不支持。
解讀:新《消法》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但是為防止消費者濫用這種權利,新《消法》還同時明確了不宜退貨的情形:(1)消費者定做的;(2)鮮活易腐的;(3)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4)交付的報紙、期刊;(5)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消費者要註意的是,這裏所稱七日,指的是自然日,而非工作日。
3 耐用商品六個月內舉證責任倒置
變化:小劉家新買的電視機不出圖像了想換壹臺,以前是“誰主張,誰舉證”,小劉需要自己檢測證明電視機確實有質量問題才能退換貨。現在,只要是廠家無法自己證明電視機不出圖像是因為用戶使用不當造成的,否則就得要按小劉要求給退換貨。
解讀:耐用商品實行六個月的舉證責任倒置,即商品出現質量問題,由經營者承擔舉證責任。將消費者“拿證據維權”轉換為經營者“自證清白”,解決了消費者舉證難的大問題。
4 消費欺詐實行“退壹賠三”
變化:消費者在超市花7元買了壹雙標註“烏木”的筷子,回家發現掉色並不是烏木筷子,現在就可以找超市要求500元的索賠。而在以前,消費者要麽嫌費勁直接放棄索賠,即使維權成功最多只能獲得14元的賠償。
解讀:新《消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與原《消法》相比,新《消法》提高了消費者的賠償金額,標準從以前的“退壹賠壹”加大到“退壹賠三”。加大了商家的違法成本。
5 代言明星和網絡平臺 要為商品問題擔責
變化:消費者在電視臺看了某明星代言治風濕的膠囊廣告,買了卻發現只有食準字號的該藥品誇大宣傳了療效功能。現在維權索賠時就可以要求播出虛假膠囊廣告的電視臺、某知名影星壹起承擔連帶責任。
解讀:新《消法》強化了虛假廣告追責。第54條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同時還對網絡平臺的責任進行了清晰定位,即網購平臺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承擔賠償責任。這意味著,電臺、電視臺通過所謂的咨詢熱線、服務熱線等通過事先安排好的“患者”、“消費者”打來電話,虛誇商品或服務效果,造成消費者上當受騙的,這些“患者”或“消費者”,也要承擔連帶責任。淘寶不能提供侵權網店的有效聯系方式或地址的,網友可向淘寶要求賠償。
6 不公平不合理 “格式條款”壹律無效
解讀:航空、金融、電信、房地產、保險、餐飲、旅遊等眾多領域,商家往往用帶有霸王性質的格式條款讓消費者不得不“自願”掉入消費“陷阱”。今後再遇到明示收取“開瓶費”、謝絕自帶酒水、“貨壹出門恕不退換”等不合理霸王條款均可投訴維權。新《消法》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益、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格式條款、通知、店堂告示等含此類條款前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7 精神受損害可索賠
解讀:新《消法》第51條規定:經營者有侮辱誹謗、搜查身體、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權益的行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8 明確了個人信息保護
解讀:個人信息被隨意泄露或買賣,消費者的正常生活或受到嚴重幹擾。新《消法》新增第29條,要求經營者對消費者隱私進行保密,是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的壹項重大突破。
9 捆綁收費可投訴
解讀:買票時被捆綁買保險,小區裝燃氣指定使用某竈具品牌……您再遇到類似的強制交易,可以理直氣壯地告對方違法。新《消法》第16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