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繼德的人物事件
2015年4月,經甘肅省委同意,甘肅省紀委對省委統戰部原副部長、省工商聯黨組原書記、副主席吳繼德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吳繼德在任榆中縣縣長、縣委書記、蘭州市副市長和常務副市長、省委統戰部副部長、省工商聯黨組書記和副主席期間,違反廉潔自律規定,多次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數額巨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其親友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以家人及他人名義違規經商辦企業;違反財經紀律,私設“小金庫”;違反社會主義道德,與他人通奸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索要、收受他人巨額賄賂;挪用公款進行非法營利活動;濫用職權,給國家和集體財產造成巨額損失。其中受賄、挪用公款、瀆職問題已涉嫌犯罪。
吳繼德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無視黨的規矩和紀律,嚴重違紀違法,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在組織調查期間,與他人訂立攻守同盟,對抗組織調查,轉移違紀違法所得,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根據《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審議並報省委批準,決定給予吳繼德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15年10月14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消息,甘肅省委統戰部原副部長、甘肅省工商業聯合會原黨組書記、常務副主席吳繼德(正廳級)涉嫌受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挪用公款、濫用職權犯罪壹案,經甘肅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甘肅省張掖市人民檢察院向甘肅省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張掖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繼德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夥同他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並獲取利益,嚴重擾亂金融秩序;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在擔任蘭州市副市長分管城建、國土、規劃等工作期間,為使親友控制的企業獲得巨額利益,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公***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巨大的損失,且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受賄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