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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回應中美關系調查問卷

發表評論 查看評論 0 條大 中 小 訪問量373淺析中國出口企業履遭歐盟反傾銷的原因及其應對胡晗學科分類國際經濟法

摘要 近年來,我國出口貿易不斷受到歐盟等WTO成員反傾銷措施的威脅,究其原因主要在於歐盟對“非市場經濟國家”采用“替代國”為標準來認定其是否構成傾銷。因此出口企業在進行反傾銷應訴時,取勝的關鍵就在於證明自己具有市場經濟地位。

關鍵詞反傾銷、應訴、歐盟、市場經濟地位

寫作年份2003年

正文

近年來,我國產品頻頻在國外遭受反傾銷調查,嚴重威脅了我國出口貿易的發展,同時導致國際市場逐漸狹小,使得我國國內市場同類產品的競爭加劇,影響了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特別是我國出口歐盟的產品頻頻遭到歐盟委員會的反傾銷調查,很多原本在歐洲市場暢銷的產品受到了相當嚴重的打擊。可以說,國際市場上的反傾銷已經成為阻礙我國對外貿易進壹步發展的重要的非關稅壁壘。

本文試圖結合近年來中國產品遭受歐盟、美國反傾銷調查的相關案例,從法律角度分析我國相關出口產業頻繁遭受以歐盟為首的WTO成員國反傾銷措施損害的原因,並在此基礎上為我國出口企業加強對外反傾銷應訴工作,完善國內相關法律制度出謀劃策。

壹、中國出口產品受到外國反傾銷調查的基本情況

1、中國已經成為國際反傾銷的最大受害國

統計顯示,自1979年歐***體對中國提起第壹例反傾銷調查案以來,截止到2002年10月,中國出口產品遭受國外反傾銷立案調查的數量已達501起,對中國出口產品發起反傾銷調查的國家或地區達33個,涉及中國五礦化工、輕紡、土畜、機電、醫保等4000余種出口產品,累計影響我出口的金額約160億美元。中國目前已經成為國際反傾銷的最大受害國。(註1)

另據WTO反傾銷委員會統計,1987年到1997年間,各成員國提起反傾銷調查案2196起,***有1034起裁定傾銷成立,裁定率47%。這其中,針對中國產品的調查有247起,占總數的11.25%;158起裁定傾銷成立,占總量的15.3%,裁定率高達64%。”(註2)

頻繁的國際反傾銷調查嚴重影響了我國出口貿易的發展,削弱了我國產品的國際競爭力,變相增加了中國的投資風險。日益嚴重的針對中國產品的反傾銷措施,已經不再是進口國維護公平競爭原則、保護國內弱勢工業的正當手段,它們已經逐漸演變成進口國限制進口、推行貿易保護主義政策的壹種行之有效的非關稅貿易壁壘。

2、在對中國產品進行的反傾銷調查中以歐盟為最甚

據外經貿部統計,歐盟是對中國產品提起反傾銷調查最多的WTO成員,截至2002年底已高達94起,約占中國遭受外國反傾銷調查案總數的1/3。(註3)通過下頁圖表也許更能形象的反映這壹問題(表1)。(註4)

3、進入新世紀以來,中國出口產品反傾銷案的應訴率和勝訴率都有明顯提高

根據外經貿部最近發布的消息,2002年1月至10月,***有16個國家和地區針對中國發起47起反傾銷和保障措施調查,合計涉案金額近7億美元。這期間,我國企業對出口產品包括反傾銷和保障措施在內的總應訴率已經上升至70%左右。其中北美、大洋洲達到100%,歐盟反傾銷應訴率亦為100%。同時,最近在美國結案的5起反傾銷案中,4起獲得全勝,維護中國出口價值近1.3億美元。(註5)

面對這種情況,作為壹名法律工作者,我們有責任進壹步加強對歐美等國家和地區的反傾銷法律制度的研究,熟悉和運用WTO相關規則,為我國對外反傾銷應訴工作出謀劃策。

表11980至2000年20年間對華反傾銷15起大案

國家地區 立案時間 商 品 名 稱 金額

歐盟

(9起) 1991 自行車 1.65億CEU

1992 大屏幕彩電 1.01億CEU

1994 棉坯布 1.31億CEU

1995 鞋類 3.42億CEU

1996 旅行箱包 6.46億CEU

1996 手提包 2.74億CEU

1997 激光唱機 3.03億CEU

1999 中厚鋼板 1.2億CEU

1999 焦炭 2.3億CEU

美國

(3起) 1990 電風扇 2億美元

1995 自行車 2億美元

1996 定尺碳素鋼板 1.5億美元

加拿大 1997 碳材 1億美元

印度 1995 冶金級碳焦 1.35億美元

波蘭 1998 鞋類(保障措施調查) 1.2億美元

註:CEU為歐元前的歐洲貨幣單位

二、我國產品頻繁受到歐盟等國家(地區)反傾銷調查損害的原因分析

(—)從WTO對於傾銷的認定規則來看中國產品頻遭反傾銷措施損害的原因

WTO框架下的《反傾銷協定》即《關於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6條的協定》,是WTO對於《GATT1994》第6條的擴展,該協定對於世貿成員的反傾銷問題進行了系統的規定。

《反傾銷協定》規定:傾銷是“如果壹個產品經壹國出口到另壹國的出口價格低於在出口國正常貿易中旨在用於消費的相同產品的可比價格,即低於該產品的正常價值進入另壹國商業,此產品被視為傾銷。”(註6)《反傾銷協定》同時規定:2.2“如在出口國國內市場的正常貿易過程中不存在該同類產品的銷售,或由於出口國國內市場的特殊市場情況或銷售量較低,不允許對此類銷售進行適當比較,則傾銷幅度應通過比較同類產品出口至壹適當第三國的可比價格確定,只要該價格具有代表性,或通過比較原產國的生產成本加合理金額的管理、銷售和壹般費用及利潤確定。”

應當說,《反傾銷協定》中關於“傾銷”認定問題的規定是非常全面具體的,而且可操作性也很強。它非常有針對性的提出,如果出口國國內市場情況特殊(如:不實行市場經濟),則進口國可以依照第三國同類產品國內市場的進口價格來確定是否構成傾銷以及傾銷的程度。也就是說,在WTO體系下“正常價值”的確定有兩套標準:對於市場經濟國家,是與出口國國內市場的價格相比較。對非市場經濟國家,“只要用來確定正常價值的方法是合適與合理的”,就可用某壹市場經濟國家相似產品的價格作為標準。同時應該註意,根據《反傾銷協定》第壹條的規定,認定標準的選擇以及反傾銷措施的具體實施,完全是各國國內法的管轄範圍。(註7)客觀的說,這種做法既充分保證了世貿成員間對於“傾銷”認定標準的統壹性,又體現了尊重各國國情的適當的靈活性。

但是另壹方面,從中國的角度講,正是由於存在2.2款規定的傾銷認定方式,才使得中國產品在出口到以歐盟為首的許多WTO成員境內時,經常遭到反傾銷調查的威脅。根據歐盟、美國等國家和地區國內的反傾銷立法,長期以來把中國列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即使是到了上世紀九十年代後期,見於中國國內經濟改革的成果和加入WTO的進程不斷加快,歐美不再把中國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但也沒有把中國列入“市場經濟國家”的範圍。可以說,歐美對中國實行的是壹種類似於“非市場經濟推定”的制度,除非被調查企業證明其制造、生產、銷售的過程具備“市場經濟條件”,否則仍將被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而與壹般國家區別對待。而且這壹規則在中國入世後仍然沒有改變:從中美、中歐達成入世協議來看,中國在入世後的最初15年內處在從“非市場經濟國家”向“市場經濟國家”過渡時期。這體現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第15條的規定中,在加入WTO後最初的15年內,中國涉訴企業在對反傾銷調查進行應訴時,需要根據提出反傾銷訴訟的“該WTO進口成員的國內法證實涉訴特定產業或部門具備市場經濟條件”;否則該國可以“使用不依據與中國國內價格或成本進行嚴格比較的方法”,即《反傾銷協定》的2.2款規定的方法用“替代國”國內價格來衡量從中國進口的商品是否構成傾銷。

(二)歐盟在對中國產品進行的反傾銷調查時往往用“替代國”價格來認定構成傾銷

眾所周知,歐盟是作為壹個統壹的獨立關稅區加入WTO的,在反傾銷方面歐盟內部各國統壹適用歐盟的反傾銷法規。現形歐盟反傾銷法規是歐盟理事會1995年12月頒布的96/384號文件,即《關於防禦非歐盟成員國傾銷出口規章的實施細則》(註8)。

根據該項法規:出口國的壹種產品,按低於其國內市場同類產品的正常價值出口到歐盟市場,即構成傾銷。這裏“同類產品”指,與所爭議的產品相同的產品,如無此種產品,則同類產品應理解為特性與該產品非常接近的產品。“正常價值”指,出口國國內市場正常商業過程中所實際支付或應支付的同類產品價格。歐盟特別規定,當進口來自非市場經濟國家時,由於認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內的價格無法進行合適的比較,所以要選擇壹個市場經濟的第三國為“參照國”(或稱“替代國”),取該國國內市場上實際支付的或應支付的價格為正常價格。

因此根據上述WTO相關規則以及歐盟的法律規定,在中國入世的最初15年裏,歐盟提起對中國輸歐產品的反傾銷調查時,都應當按照個案的不同情況來具體分析的。如果中國的被調查企業提供了足夠證據證明其生產、銷售在中國國內擁有“市場經濟地位”的話,歐盟就必須按照中國被調查產品的國內價格認定是否構成傾銷。如果中國被調查企業不能證明其具有“市場經濟地位”,則歐盟可以任意選擇壹個市場經濟的第三國作為“參照國”,據以判斷中國出口歐盟的產品是否構成傾銷。事實上,由於過去中國很多被調查企業不敢或者不願應訴,歐盟在進行反傾銷調查時就任意選擇壹個實行市場經濟的發展中國家,作為“參照國”進行比較。從以往的案例來看,歐盟委員會曾經多次以墨西哥或者新加坡作為中國的“替代國”(註9),根據這兩個國家同類產品的國內價格確定中國產品的國內價格。由於這兩個國家的勞動力成本是中國的近20倍,這必然導致歐盟委員會認定的“中國國內價格”遠遠高於其輸歐產品價格,從而構成對歐盟的傾銷。

(三)中國出口產業的內在因素本身促成了其頻繁遭受外國的反傾銷訴訟

1、中國的經濟改革正不斷推向深入,但目前仍尚處在過渡階段

客觀的來說,歐盟和美國對於我國尚處在由市場經濟向非市場經濟過渡階段的總體認識是準確而客觀的,這方面並不存在所謂的貿易歧視問題。因為目前我國正處在經濟體制改革推向深入的階段,在許多生產領域存在非市場經濟因素是有目***睹的,對於某些產業如民航、金融、農產品生產甚至鋼鐵等行業,仍然存在行政壟斷和政府保護,非市場經濟的因素仍然在起著很大的作用。作為發展中國家,這種情況是世貿組織所允許的。

這裏需要指出的是,我國在另外壹些行業,比如家電特別是小家電制造業、玩具業、成衣業等競爭性行業,市場化程度已經很高,企業完全是在市場經濟下自我發展壯大起來的。而這些行業往往也是勞動密集型行業,由於其具有的天然的勞動力成本低的優勢,往往在國外市場上占有明顯的價格優勢,這壹優勢不是非市場經濟因素造成的,相反正是市場經濟在中國發展壯大的體現。對於這些行業按照“非市場經濟地位”的標準進行傾銷的認定,顯然是有失偏頗的。

2、我國出口產業本身的低價競爭行為,容易誘發反傾銷措施

目前我國出口產品的結構仍然比較單壹,往往集中在勞動密集型產品,且技術含量並不高。這些產業由於國內勞動力成本低廉,使其在國際市場上天然具有低價優勢。於是壹些嘗到低價甜頭的出口企業,便只註重其產品在價格方面的競爭力,缺乏自身發展的長遠規劃,忽視通過提高科技含量等手段來加強國際競爭力。客觀的說,我國相當壹部分出口行業,在國際市場上存在著程度不同的低價傾銷的行為。

3、過去許多出口企業不願或者不敢應訴,直接導致傾銷措施的泛濫

1999年以前,壹些出口企業在遭到外國的反傾銷調查之後,出於多種因素的考慮,往往不願應訴或者不敢應訴,導致傾銷行為被輕易認定。不願意應訴是因為,那時候中國對於國內企業反傾銷應訴采取的是“壹人應訴大家受益”的原則,也就是壹家企業的應訴行為時必須是代表整個行業來進行,應訴企業自己投入很多人力、物力應訴的成果由全行業***享。這樣的政策明顯脫胎於舊的計劃經濟的管理體制,使得中國大多數被調查企業沒有應訴的積極性。

不敢應訴是因為,反傾銷應訴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搜集、整理資料,還要組團赴海外參加聽證會並聘請外國律師參加訴訟,花費巨大。而且如此巨大的投入,由於往往不了解調查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勝訴的把握不是很大。因此,很多企業選擇了放棄應訴進而放棄被調查國市場。通過開辟新的海外市場或者到被調查國辦廠規避反傾銷措施的辦法,他們依然能夠在國際市場上生存。

三、我國目前對於反傾銷應訴工作的相關規定及應訴組織程序

面對日益嚴重的反傾銷問題,我國政府采取了積極的對策。1994年外經貿部頒布了《關於中國出口產品在國外發生的反傾銷案件的應訴規定》,督促鼓勵國內出口商積極應訴反傾銷。1999年2月頒布實施的《關於鼓勵和督促企業參加國外反傾銷案件應訴的若幹規定》,正式確立了“誰應訴誰受益”的原則。2001年12月,外經貿部頒布了《出口產品反傾銷應訴規定》,它以規章的形式對我國出口企業對外反傾銷應訴的原則和組織程序做出了具體規定,明確了各進出口商會作為反傾銷應訴工作組織單位的職責,並對應訴工作中的壹些細節問題做出了規定。出口企業對外反傾銷應訴的程序請參見下圖(圖2)。

壹系列相關法規的出臺,企業自身對應訴工作的重視,使我國出口企業對外反傾銷的應訴率和勝訴率均得到大幅度提高。據統計,到2002年10月,我國企業對國外反傾銷和保障措施的總應訴率已經上升至70%左右;其中對歐盟、北美以及大洋洲反傾銷應訴率達到100%(註10),積極應訴成為出口企業的壹項重要工作。

圖2出口企業反傾銷應訴流程示意圖(註11)

外經貿部或出口企業獲知被提起反傾銷調查

通知相關出口商會

出口商會通知相關涉案企業應訴,並通報企業所在地外經貿主管部門

出口商會負責組織召開“反傾銷案件應訴協調會議”

出口商會組織應訴企業填寫問卷、搜集抗辯材料

經外經貿部批準由出口商會組團參加國外反傾銷調查聽證會或進行交涉

應訴團回國報告後10日內向外經貿部提交工作報告及下壹步工作方案

四、我國出口企業對歐盟反傾銷應訴的壹些策略

(壹)積極應訴,千方百計證明被調查企業在生產、銷售等方面具有“市場經濟”條件,以贏得“市場經濟地位”和“分別裁決”的待遇

根據中國入世協議和歐盟反傾銷法律,在中國被視為“由非市場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15年時間裏,中國企業可以向歐盟委員會(註12)申請“市場經濟地位”。如果被調查企業在應訴時,通過填寫問卷、出席聽證會等方式提供的證據,經過歐盟委員會對外關系總司反傾銷處審查,認為能夠證明它在生產、銷售等方面具有“市場經濟”條件,那麽這些企業就可以申請歐盟委員會對其按照“市場經濟國家”的標準進行反傾銷及其損害的調查,也就是用中國國內市場價格作為“正常價值”與出口價進行比較,來考察是否構成傾銷並具體確定傾銷幅度。事實上,獲得“市場經濟”待遇的企業往往最終不構成傾銷或者被征收很低的反傾銷稅。由此可見,被調查企業積極應訴,設法證明其在生產、銷售等方面具有“市場經濟”條件是贏得反傾銷訴訟的關鍵。

WTO要求各國對市場經濟條件的認定標準做出具體規定。根據現形歐盟法律,要取得市場經濟地位仍必須符合下列五項標準(註13):

A.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求作出決定,不必遭受國家的幹涉。具體表現為:①出口價格和數量以及銷售條件和條款均可由公司自由確定;②公司的多數股權必須真正屬於私人公司;③在董事會任職或擔任關鍵職務的國家官員必須明顯地呈現少數;④對於外商獨資企業或合資企業,出口商可將資本和利潤自由匯回本國;等等。

B.帳目必須按照國際會計準則進行獨立審計。

C.公司的生產成本和財務狀況沒有被前國營經濟體制、易貨貿易或債務補償等扭曲。

D.公司遵守破產法和財產法。

E.外匯兌換率隨行就市,以市場匯率進行。

考察近年來發生的應訴成功案例,會發現這些成功應訴的企業都是通過證明其具備“市場經濟條件”,進而獲得零稅率或分別裁決的。如:在歐盟對中國產節能燈的反傾銷調查中,廈門利勝公司和飛利浦亞明公司等中國節能燈企業,就是通過提交大量證據證明其具備“市場經濟條件”,從而最終贏得了分別裁決的。(註14)

(二)善於利用反傾銷訴訟的法律程序,最大限度的保護自身利益

歐盟反傾銷的法律程序分為起訴、調查、初裁和終裁四個階段。根據歐盟法規,被調查出口商可以在調查和初裁階段通過承諾提高出口價格的辦法,爭取免征臨時和最終反傾銷稅,終止反傾銷案。目前,我國尚未發生應訴企業在未做出終裁之前,就通過價格承諾而終止調查的案例。在中國政府對原產日本、韓國的不銹鋼冷軋薄板進行的反傾銷調查中,日韓部分企業就及時與中方達成了價格承諾協議,從而使終止了中方的最終反傾銷稅。日韓企業的做法是非常值得我國出口企業學習和借鑒的。

即使是反傾銷的法律程序已經進入到了終裁階段,對於出口企業來說,也不會是束手無策。因為在終裁結果做出之後,也還存在“中期復審”、“新出口商復審”和“日落復審”三個行政復審程序,如果能夠很好的利用這些程序上的機會進行抗辯,也能達到降低甚至免除反傾銷稅的目的。

所謂“中期審查”,或稱“臨時復審”,是指在實施期限超過3年的保障措施中,進口商須在中期審查實施情況,並根據審查結果要求撤銷或加快放寬該措施。所謂“新出口商復審”,是指出口國被征最終反傾銷稅以後,出口企業如能證明在調查期內未對歐盟出口任何同類產品、與原案中被征稅企業無任何關聯,而且已經簽署了壹份不可撤銷的較大數量的出口合同,那麽該出口企業即構成“新出口商”,可以要求對反傾銷稅的征收進行復審。所謂“日落復審”,又稱“期滿復審”,是指在征收產品反傾銷稅5年期滿進行的行政復審。它將決定反傾銷稅是繼續生效、延伸和提高稅率,還是終止。歐盟規定,如果實施期超過3年,進口方須在中期審查實施情況,並根據審查結果撤銷或加快放寬該措施。實施期限屆滿,如果仍需以保障措施防止損害或救濟受損害的產業,或有證據表明該產業正在進行調整,則可延長實施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8年。延長期內的保障措施不得比最初適用的措施更加嚴格,且應繼續放寬。(註15)

在2001年開始的中國對美出口大蒜的反傾銷應訴案中,山東濟南壹品實業有限公司作為壹家新的對美大蒜出口商,在充分研究美國反傾銷法律制度的基礎上,很好的利用了“新出口商復審”這個法律機會,在中國食品土畜進出口商會的大力支持下,搜集、提出了許多證明自己具有市場經濟地位的證據。最終在2002年12月4日,美國商務部公布了該案的終裁結果,壹品公司獲得了零反傾銷稅的待遇,從而贏得了這場反傾銷訴訟的勝利。(註16)

(三)積極發揮政府外經貿主管部門及行業進出口商會的職能和作用

在出口企業對外應訴的過程中,行業進出口商會作為法定應訴組織單位應當充分發揮作用,對被調查企業提供多方面的支持和幫助。而政府主管部門除了從政策上支持、鼓勵應訴企業外,更重要的是為應訴企業搜集證據提供方便,並且在必要時可以通過外交途徑與調查國進行交涉,以維護本國經貿利益。在中國彩電業對歐盟反傾銷應訴的曲折過程中,外經貿部和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就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歐盟對中國彩電產品的反傾銷調查開始於1988年,從1991年起對中國產彩電征收15.3%的最終反傾銷稅,至98年提高到44.6%,最終將中國產彩電排除在歐盟市場之外。這之後廈華等7家國內主要彩電企業聯合起來,在機電進出口商會的大力支持下,經過長期***同努力,到2002年8月終於使歐盟接受中國彩電廠商在價格及數量上的承諾,中國彩電獲準進入歐盟市場。在此次應訴過程中,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和應訴企業,多次***同組織召開全國性的反傾銷研討會,組織國內法律、經濟專家***同商討應對歐盟反傾銷調查的策略。在此基礎上應訴企業列舉了充分證據表明,中國彩電業已經屬於完全自由競爭行業,企業行為已經是完全的市場經濟行為,不應該用非市場經濟的標準來評判中國彩電出口。另壹方面,外經貿部通過駐歐盟經商參贊處同歐盟委員會進行了交涉,提出按照WTO原則以及《反傾銷協定》,歐盟對中國輸歐彩電長期征收高額反傾銷關稅,是帶有歧視性的貿易保護行為,不符合市場競爭原則;並列舉相關證據表明,由於歐盟的貿易保護行為,使中國彩電業的市場競爭環境受到了嚴重的制約。

這裏需要特別指出的是,世界上很多國家在改善出口環境,保護出口企業利益,抵制不合理的反傾銷非關稅壁壘等方面進行了很多積極的嘗試,他們的經驗非常值得我國借鑒。比如:在其出口企業進行反傾銷應訴時,經常通過外交途徑與調查國政府進行交涉,對其政策和措施提出異議並施加外交壓力,甚至要求世貿組織成立專家組,通過爭端解決機制解決爭議。應該說這是壹國政府保護本國利益的正當行為,也是WTO規則所允許的。著名的歐***體訴美國1916年反傾銷法案(註17),以及最近發生的有中、日、韓、歐盟等許多國家參與的對美鋼鐵保障措施案,都是這方面的典型。

與此同時,我國政府應當積極建立並完善對外反傾銷預警機制,及時發現並采取積極措施降低我國出口企業存在的反傾銷風險,搜集進口國對我國企業進行反傾銷調查的信息,並在有針對性的研究其反傾銷法規制度的基礎上為出口企業應訴出謀劃策。更為主要的是,我國政府應當積極通過外交手段,同歐盟、美國等WTO成員進行談判,敦促其盡早承認我國的完全市場經濟地位,以改善我國企業的出口環境,保護國際貿易的正常發展。在這方面,同為“非市場經濟國家”的俄羅斯的做法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雖然俄羅斯目前尚不是WTO成員國,但它通過積極努力已與歐盟達成協議,從2002年11月8日起,俄羅斯與歐盟之間進行的所有經濟活動將在歐盟享受市場經濟待遇,歐盟將正式承認俄羅斯的市場經濟地位。為此,歐盟還專門修改了其現行的反傾銷和反補貼法律。

由此可見,反傾銷調查並不可怕。正視反傾銷,采取措施積極應對反傾銷,才是當前我國政府和出口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