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用十多張營業執照開企業淘寶店,年總銷售額超過四百萬,期間並沒有納稅,請問這樣操作構成哪些罪?
必須先更正壹點,年銷售額400萬+,不代表需要交納稅款。但是壹定要進行納稅申報。
如果未進行稅務登記(不是說未取得《稅務登記證》而是說沒有吧信息報送給稅務局),違反《稅收征管法》第十二條,法律責任為《稅收征管法》第九十條、第九十壹條。不構成犯罪。
“第十二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並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證件、資料。
“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和個人外,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第九十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如果未納稅是本就無稅可納,那麽沒有問題;如果是需要納稅而不納稅,違反《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稅務機關保全措施為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法律責任為《稅收征管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六條,構成犯罪的,罪名和罰則為《刑法》第二百零壹條、第二百零二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第二百壹十壹條、第二百壹十二條。
“第三十四條 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並根據不同的情況相應報送下列有關證件、資料:
“ (壹)財務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材料;
“ (二)與納稅有關的合同、協議書及憑證;
“ (三)稅控裝置的電子報稅資料;
“ (四)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和異地完稅憑證;
“ (五)境內或者境外公證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
“ (六)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第三十五條 扣繳義務人辦理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時,應當如實填寫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合法憑證以及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第四十七條 納稅人有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或者第三十七條所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采用下列任何壹種方法核定其應納稅額:
“ (壹)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 (二)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 采用前款所列壹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采取本條規定的方法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後,調整應納稅額。”
“第四十八條 稅務機關負責納稅人納稅信譽等級評定工作。納稅人納稅信譽等級的評定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九十三條 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沒收其違法所得外,可以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四條 納稅人拒絕代扣、代收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由稅務機關直接向納稅人追繳稅款、滯納金;納稅人拒不繳納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九十六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處罰:
“ (壹)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
“ (二)拒絕或者阻止稅務機關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 (三)在檢查期間,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資料的;
“ (四)有不依法接受稅務檢查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百零壹條 逃稅罪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第二百零二條 抗稅罪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拒繳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拒繳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三條 逃避追繳欠稅罪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四條 騙取出口退稅罪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取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納稅人繳納稅款後,采取前款規定的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壹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壹十壹條 單位犯危害稅收征管罪的處罰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零壹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壹十二條 稅收征繳優先原則犯本節第二百零壹條至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之罪,被判處罰金、沒收財產的,在執行前,應當先由稅務機關追繳稅款和所騙取的出口退稅款。”
如果未申報,違反《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法律責任為《稅收征管法》第九十六條。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在納稅期內沒有應納稅款的,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 ? 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第九十六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處罰:
“ (壹)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
“ (二)拒絕或者阻止稅務機關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 (三)在檢查期間,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資料的;
“ (四)有不依法接受稅務檢查的其他情形的。”
如果涉及虛開發票,違反《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法律責任為《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構成犯罪的,罪名和罰則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五條之壹、第二百壹十壹條、第二百壹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壹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 (壹)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壹萬元以下的,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壹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非法代開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壹的。”
“第二百零五條之壹 虛開發票罪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壹十壹條?單位犯危害稅收征管罪的處罰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零壹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壹十二條?稅收征繳優先原則犯本節第二百零壹條至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之罪,被判處罰金、沒收財產的,在執行前,應當先由稅務機關追繳稅款和所騙取的出口退稅款。”
涉及非法制造、轉讓、接受發票的,違反《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法律責任為《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和《稅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條,構成犯罪的,罪名和罰則為《刑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第二百壹十壹條、第二百壹十二條。
“第三十八條 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並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印制發票的企業,可以並處吊銷發票準印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前款規定的處罰,《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壹)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的。”
“第四十條 對違反發票管理規定兩次以上或者情節嚴重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可以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五條 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條所稱完稅憑證,是指各種完稅證、繳款書、印花稅票、扣(收)稅憑證以及其他完稅證明。
“ 未經稅務機關指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印制完稅憑證。完稅憑證不得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
“第二百零六條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量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二百零七條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零八條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又虛開或者出售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零九條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非法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出售發票罪非法出售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壹十壹條?單位犯危害稅收征管罪的處罰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零壹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壹十二條?稅收征繳優先原則犯本節第二百零壹條至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之罪,被判處罰金、沒收財產的,在執行前,應當先由稅務機關追繳稅款和所騙取的出口退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