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保護法食品保質期
國家食品主管部門對壹些食品的保質期作出了以下規定:
1、酒類:瓶裝普通熟啤酒保質期為2個月,特制啤酒4個月;瓶裝葡萄果露酒為半年。
2、飲料類:果汁汽水、果味汽水、可樂汽水,玻璃瓶裝保質期為3個月,罐裝6個月;果汁玻璃瓶裝6個月。
3、罐頭類:魚肉禽類罐裝、玻璃瓶裝保質期2年;果蔬菜類罐裝、玻璃瓶裝為15個月;油炸幹果、番茄醬、鐵罐裝、玻璃瓶裝保質期為1年;馬口鐵罐裝奶粉為1年,玻璃瓶裝9個月,500克塑料袋裝4個月。
4、食糖類:餅幹馬口鐵桶裝3個月,塑料袋裝為2個月,散裝為1個月;巧克力、夾心巧克力保質期為3個月,純巧克力6個月,散裝的1個月;調味品類醬油和食用醋為6個月。
食品保質期下架標準:
1、保質期為壹個月以內的,商品部須提前1天撤架;
2、保質期為六個月以內的,商品部須提前5天撤架;
3、保質期為壹年以內的,商品部須提前10天撤架;
綜上所述,食品保質期是指預包裝食品在標簽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壹般來說每樣產品的具體保質期都有自己的行業標準或國家標準規定,沒有標準的,以行業內默認的時間標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三十九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壹)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