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校園反殺案
擁有。
我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該規定在理論上被稱為無限防衛權。
“暴力”的評價依據
根據《刑法》第20條第2款,判斷正當防衛有無過當,需要分析、比較不法侵害及其可能造成的損害與防衛行為造成的損害:如果後者相對於前者,屬於“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就成立防衛過當;否則成立正當防衛。
這意味著,在適用《刑法》第20條第3款時,如果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但相對於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能造成的損害而言,屬於“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成立防衛過當,應負刑事責任;
否則,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可見,“暴力”的評價依據,只能是“不法侵害人死亡”這壹結果。
“暴力”的內涵在於,較之“不法侵害人死亡”,其可能造成的損害不屬於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的重大損害。
擴展資料2018年8月27日晚,江蘇昆山發生壹起“神逆轉”事件。警方通報和監控視頻顯示:被壹輛進入自行車道搶道的汽車逼停後,電動車司機於某已經將車推至人行道。雙方理論時,忽然從汽車上跑過來壹個文身大漢,毆打於某至倒地,並追打至於某原先站立處十來米的位置。
這還沒完,文身大漢竟然回車取出長刃兇器將於某砍傷,接著刀脫手落地,於某憤而搶先撿刀並回砍文身大漢數次,後者不治身亡。
9月1日下午,江蘇昆山警方和檢察機關相繼發出通報,對連日來備受關註的“昆山反殺案”給予公開回應,通報稱於海明的行為屬正當防衛,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
人民網《北青報:砍人兇漢被“反殺”案應適用“無限防衛”》
人民網《法制日報評論員:昆山反殺案的有益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