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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頒布時間

1990年9月7日

《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於1990年9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於(1990年9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修正)。

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次修正)於(2010年2月26日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獲得通過)。

2012年3月31日,國家版權局在官方網站公布了《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並征求公眾意見。

侵犯著作權的賠償標準從原來的50萬元上限提高到100萬元,並明確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功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

第壹條

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本法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