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或有項目是什麽?
財政部於2000年5月17日頒布了《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7月1日起在我國所有企業執行,準則的頒布,填補了我國會計準則中缺乏有關或有事項的空白,對或有事項的會計核算業務具有規範作用。 準則對"或有事項"定義為:"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壹種狀況,其結果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國際會計準則(IAS10)定義為:“或有事項是指這樣的壹種狀況或情況,其最終結果是收益或虧損,只有在壹項或若幹項不確定的未來事項發生或不發生時才能證實。”兩者基本壹致。 上述兩個定義都涵蓋了或有事項的四個基本特征: 1.或有事項是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壹種狀況,說明在資產負債表日已經客觀存在,只是其結果對企業產生有利影響還是不利影響或影響程度現在不得而知。 2.或有事項的結果是不確定的,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方面表現在或有事項的結果是否發生,具有不確定性;另壹方面表現在或有事項的結果即使可以預料會發生,但具體發生的時間或發生的金額具有不確定性。 3.或有事項的結果只能由未來發生的事項確定。 4.影響或有事項結果的不確定因素不能由企業控制。 或有事項依據其性質的不同,可分為或有利得和或有損失。(1)結果可能減少負債或獲得資產的或有事項為或有收益,可能會給企業帶來收益,所以稱為或有利得,相應形成的企業資產則稱為或有資產。或有資產的特點:①由過去的交易或事項產生;②結果具有不確定性;(2)結果可能發生負債或減少資產的或有事項,可能會給企業帶來損失,所以稱之為或有損失。或有損失並不就是指或有負債。《國際會計準則第37號——準備、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中將“或有負債”定義為:因過去事項形成的潛在義務,其存在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或因過去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或該義務的金額不可以足夠可靠地計量。可以看出或有負債包括兩類義務:壹類是潛在義務,另壹類是特殊的現時義務。現時義務特殊之處在於該現時義務的履行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或者是該現時義務的金額不能可靠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