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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長官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職權如下:

1、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2、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事務;

3、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4、簽署法案、公布法律;

5、決定政府政策和發出行政命令;

6、推薦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主要官員;

7、任命和解除除法官外的公務員;

8、負責外事相關事宜;

9、負責教育、科學、文化、體育、宗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10、負責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公***秩序;

11、批準預算、決算;

12、決定稅收和其他收入的事項;

13、提出政府工作報告。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職責與角色:

1、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2、負責行政長官辦公室的運作;

3、簽署法案、公布法律;

4、決定政府政策和執行法律;

5、任命和解除公務員的職務;

6、負責外事相關事宜;

7、批準預算、財政報告和最終賬目;

8、負責處理緊急情況和災難性事件。

綜上所述,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職權廣泛,涵蓋代表特區、行政管理、法律執行、法案簽署、政策決策、官員任命、公務員管理、外交事務、社會福利及文化教育等領域,同時負責公***秩序、財政預算和稅務等關鍵事務,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運作的核心領導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四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